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定义是什么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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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具体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主要存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签约率低、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下面,和法55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些问题吧。

什么是劳务派遣制员工

劳务派遣制员工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为用人单位进行招聘,招聘中合格并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求职者。劳务派遣组织除了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外,还应当负责档案流转、流动手续办理等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制员工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派遣,劳务派遣制员工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发放工资,并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聘用、档案接转、流动手续办理、户口落实、建立员工档案、各类社会保障建立及缴纳等诸多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通常都是由劳动派遣组织负责完成。

二、劳务派遣的优点

(一)用人单位与人才管理的分离,减少管理成本。

(二)人才派遣机构服务于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利于人才供需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权利的保障。

(三)用人单位人工成本降低,解决了人才闲置的问题,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

(四)加强了人才的流动性,有利于社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动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什么是劳务派遣

事实上,目前的劳务派遣主要是针对一些有特殊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的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但是劳动者并不是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会把劳动者派到其他的单位进行工作,这些实际用工的单位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就可以获取劳动力,同时还不用和劳动者签订合同,承担的责任少。

同时,由于劳务派遣的劳动报酬来自劳务派遣单位,补偿金额包括加班费、奖金、岗位津贴等,最终取决于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力的使用。因此,许多劳动者派遣合同当中没有明确的报酬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员工发放工资报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派遣人员在等待期间由调度单位直接支付工资外,最好在派遣协议中同意雇主按月支付工资费用,以避免派遣协议各方的繁琐解决以及向派遣劳动者发放报酬省市不同的距离障碍。

许多劳动者对他们的派遣时间并不十分清楚。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规定派遣期限,劳动者有知情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派遣单位派出的派遣劳动者处于备用状态时,无法确定派遣的实际期限的。因此,劳务派遣的期限是派遣合同中必须商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实际上,在将劳动者派遣时,劳务派遣单位一般会与劳动者讨论,并在实施前达成双方的共识。在这个阶段,劳动者必须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派遣时间。如果因为某些事情的发生导致未能及时完成派遣时间,则可能会出现劳资纠纷。在这方面,我们希望劳动者都能够保持警惕。

希望每个派出的员工都应当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在合同期内也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

劳务派遣存在哪些大问题

劳务派遣存在哪些大问题

一是劳动关系不清晰。

二是工资支付不透明,存在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

三是社会保险不参加

四是同等劳动不同报酬,存在用工歧视

最后就是工作时间不规范,有的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知识:

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紧张,派遣工最易“受伤”

我国局部地区和领域存在劳动关系紧张、劳资双方对抗性增加、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必须引起足够重视。截至2010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92.1万余份,覆盖职工1.14亿人,分别比2007年底增加83.5%和76.5%。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建筑、制造、采矿和服务等行业中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因经营规模小、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社会配套服务缺失、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比较低。

已签劳动合同也存在必备条款不齐、变更解除不规范以及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突出。

检查发现,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用工单位用工有不少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比较突出。

案例

“编制内外”福利待遇全不同

据新*社今年5月报道,张老师和刘老师都是北京某艺术学院的舞蹈老师,她们有着同样的学历和工龄、同样的办公场所、教授同样的舞蹈课程,但她们的收入却有着天壤之别,张老师是事业编制,除了基本工资和课时费以外,公积金、自采暖补贴、房补应有尽有。

而刘老师是被一家劳务公司“派遣”到该艺术学院工作,刘老师的基本工资寥寥无几,主要收入来源就是课时费,公积金、自采暖补贴及房补都没有。

分析认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就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两种用工形式,并且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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