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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通用11篇) 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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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上诉状,大家了解过它的书写格式吗?在法律宣判之后,如果我们对事情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上诉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写作上诉状,法55整理分享了11篇上诉状。

上诉状 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

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xx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xx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

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

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

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上诉状 篇二

一、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女,汉族,x年10月出生,企业退休职工,户籍是xx市市南区莱芜二路x号x单元x户。原租住龙江路x号x户,现暂住路2号一单元x户。残疾证号号。

上诉代理人:李,男,汉族,x年5月出生,企业退休职工,户籍及住址同上,系丈夫。联系电话:

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法人:张 市长,地址:xx市香港中路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法人:陈 局长;责任人:于,该局房政处分管处长。地址:xx市巫峡路6号。

上诉人誓死不服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裁定将被上诉人在实施执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和肆意行政乱作为没有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枉法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并做出不予立案的极其荒谬错误枉法裁定,依法据实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请求:

(1)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据实撤销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行政违法确认案件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并由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级审办或指定管辖中级法院依法实体审办此行政违法确认案件。

(2)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据实确认:在依法、依规、依政执行实施保护上诉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过程中,被上诉人xx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xx市房管局的行政乱作为等行政行为违法,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因本诉讼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上诉事实证据和依据理由:

(1)上诉人坚持向一审法院提交、案由为“行政违法确认”的《行政诉状》和29份计68页的相关证据做为本上诉案件的“上诉事实证据和依据理由”。(附行政诉状及证据目录清单)

(2)被上诉人xx市房管局复议、复查意见书中多次认定此案“无遗留问题”。而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裁定书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就凭空盲目认定上诉人起诉“行政违法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严重错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xx市中院没有依法据实针对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实体审查,便将上诉人依法据实起诉“行政违法”认定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严重的司法乱作为!(见证据7)

(3)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认定上诉人起诉行政违法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通过政府部门落实政策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 严重违法。上诉人依法据实向一审法院呈交的《行政诉状》第二页“A、xx市房管局应负的失职渎职、乱用职权、严重行政乱作为证据事实”并有23份计55页证据材料佐证;《行政诉状》第三页“B、xx市政府应负失察失职、行政不作为的证据事实”并有6份计13页证据材料佐证。上诉人呈交的相关政府文件都是针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政府行政行为决定及规定,是其履行保护上诉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定的、且必须所为的行政职责行为的依据,这些规章文件不存在普遍性和广泛性,是被上诉人遵照实施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判断被上诉人依法依规实施执行其行政行为或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据。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据实向上诉人及人民法院出示或提交其依法依规实施执行文件决定及规定的事实证据。否则就是举证不能的行政违法行为,法院应当依法据实立案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明确规定针对此行政违法确认案件进行实体审办。

(4)被上诉人xx市房管局严重违法、违规、抗政、欺上压下、纵容包庇其责任人于肆意擅自严重侵犯上诉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并告成严重恶果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被上诉人xx市政府只管下达文件决定而丧失监管实施执行的法定职责、不能正确认真依法依规据实处置上诉人数年数次控告申诉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被上诉人对此应负不可推卸的行政违法过错责任。

(5)上诉人合理合法的正当诉求完全苻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第十二条:“(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等明确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明确规定。上诉人依法据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苻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依法实体审理此上诉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针对两被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行政乱作为、不作为依法实体审理并确认其行政违法确认过错责任。尽快依法据实妥善解决上诉人合理合法的正当诉求,于法于据于情于理都应得到人民法院公正、公平、正义的强有力支持。期待山东省高级法院能够认真实施执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英明决策,切实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相关的明确规定,坚决杜绝“法律程序空转”等错误行为的发生,确实让普通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觉到法律的公平及公正。期待两被告能以实事求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纠正冤案的正确态度和行动面对此案。再次请求省高级法院能确保“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切实公平公正实体审办此案,把全面依法治国真正落实到此案的实处。 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 代理人:李

x年9月18 日

民事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新,男,1x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107号,身份证号4x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82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家庆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云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1、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20xx0元;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0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徐新因诉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云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查和认定证据及分配举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原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判决在第9页第一行认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xx版)》是合同的载体,其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依约履行。”这一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首先,该保险条款是一审被告单方面制定并在庭审时才出示,并非双方当事方协商确定,也没有任何我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所以,该条款中的内容并非我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该保险条款中有多处责任免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上述保险条款的格式条款,也未向上诉人一方明确告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且相关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上述保险条款并不是全部合法有效,相关条款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一方也不具备约束力。

2、原判决在第9页第11行认定:“足以印证投保人已收到了上述条款”,该认定也是错误的。

首先,被上诉人一审举证的“投保人盖章的保险投保单”,我方并不认可其真实性;即使该“投保单”是真实的,其上面的内容也无法确定投保人明确确实收到“保险条款”,而且该投保单上的内容全部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从法律规定的有利于未提供条款方的解释出发,该内容完全不能明确投保人收到保险条款。其次,如果认定该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应由被上诉人举出明确证据证明确实已交付条款并由对方签收。再次,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险条款,应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法院不能由推理来认定。不能认为因为该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点部分”,所以推定该条款一定交付给了投保人。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的推理缺乏逻辑性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二、原判决对上诉人一审请求的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20xx0元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上诉人诉请的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保险人将格式条款交付给了被保险人,也无证据证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或重点提示,因此,本案保险人提供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因此,保险人的所谓“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的条款无效。

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据此规定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相关赔偿,不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金。

而在本案中,上诉人的单位根本未向上诉人支付医疗费赔偿,而且上诉人在本案中也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发票原件。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支付医疗保险金的诉请应予支持。

三、原判决对上诉人一审请求的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都是错误的。

上诉人诉请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任何证据都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告知并交付给被保险人签收。因此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对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2、《保险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

据上述法条规定,保险公司因为没有向被保险人支付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制定的免予自己责任的条款无效。

因此,上诉人请求的按照最高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保险金并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不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新

年 月 日

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汉族,男, xx年1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x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区路100号。现住xx市x区和平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将本案移交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2、 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就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认为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请求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x年8月5日做出()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认为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个错误的裁定。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x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一直在位于xx市历下区和平路18号1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居住。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xx市历城区花园路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实。

第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辖法院应该是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一)一般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3、原、被告双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9条)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6条)

(二)专属管辖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3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66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四)应诉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五)合同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侵权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上诉状 篇六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姓氏已做修改,下同),男,1x年x月xx日生,族,住邯郸市xx区·xx社区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xx大街物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姓氏已做修改,下同),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姓氏已做修改,下同),男,1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展览·号。

上诉人因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裁判认定x年7月3日第三次股东大会股权内部转让有效显属错误。

一审法院查明x年7月3日下午3时,xx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会议应到2x人,实到26人。会议通过了上诉人刘在内的1x个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不等额出资转让给李事实。据此,股东大会决议是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的。基于常理,我们不难想象:在公司实际价值?有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上诉人等转让方在?有深厚的财经知识背景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得知其转让的?一份额实际价值到底是多少,继而导致其在公司负责人李压力下,匆促签字同意以极低的价格转让股权,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Υ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据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确认显属错误,应予改判。

二、原裁判认定x年7月3日第四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有效显属不当。

一审法院查明x年7月3日下午3时在xx公司召开第三次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之后,又Υ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即召开股东大会,需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有履行通知义务,又缺乏章程明确规定、且δ得到全体股东全部认可的情况下紧锣密鼓的再次召开第四次股东会,其目的昭然若揭——不给股东考虑股东会决议内容的时间,逼迫股东同意决议。结果正中被告下怀,出席股东在迷?、催促中草率签字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原股东应到2x人,实到26人,而被上诉人并?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δ到3人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相关证据,由此可见,此决议内容严重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三、被上诉人李凭借董事长职务优势,仓促召开股东大会,利用上诉人等股东缺乏经验、?有充足时间考虑决议内容的契机,威吓、督促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的行为显属恶意,对上诉人的损失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予改判,是为公允。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xx年x月x日

上诉状格式 篇七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 篇八

上诉人赵某。

被上诉人杨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xx元抚养费;

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杨某相应房屋补偿款;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20xx元抚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X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X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婚生女儿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萍乡市强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诉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重脑震荡就是实例。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

(3)婚生小孩杨X、杨Y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问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帮助。由被告对其抚养无论是对其现在还是未来的生活更为适宜。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孩子具有天生的优势。而且被上诉人性格冷漠,平时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如果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也得不到父爱。本来离婚就已经对小孩带来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伤害,那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

(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0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将婚生小孩杨X、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

二、一审法院将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依据婚生小孩杨X、杨Y判由被上诉人抚养且按揭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判决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根据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

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继续维持,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据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实究竟后,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七月九日

相关知识

离婚上诉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

(二)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首部

1、标题: 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

(2)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

(3)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对原审裁判的一段驳论文章。明确这个含义之后,我们必须注意两点,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在写完上诉理由之后,就写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X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四)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人民法院转报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1)本上诉状副本X份;(2)证物(名称)X件;(3) 书证(名称)X件 。

经典的民事上诉状 篇九

上诉人:黄xx女xxx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城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电话:

被上诉人:刘xx男x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镇xx村大塘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电话:

上诉人黄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归上诉人黄xx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

xxxx年9月,黄xx生育儿子后,刘xx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xx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xx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xx,还砸毁了黄xx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xx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xx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xx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xx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xx市xx城小区1栋D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诉人:

日期:

上诉状格式 篇十

(公民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字第__________号__________,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 第十一篇

上诉人:黄xx 女 xxx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城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电话:

被上诉人:刘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镇xx村大塘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电话:

上诉人黄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归上诉人黄xx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

xxxx年9月,黄xx生育儿子后,刘xx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xx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xx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xx,还砸毁了黄xx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xx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xx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xx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xx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 xx市xx城小区1栋D 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2月22日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上面就是法55给大家整理的11篇上诉状,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上诉状的相关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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