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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上诉状及格式(实用12篇) 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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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是指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或者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或者另一方当事人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抗辩的法律文书。下面这12篇经典上诉状及格式是法55为您整理的上诉状范文模板,欢迎查阅参考。

民事上诉状 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x年x月14日生,汉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xx村委会某营村。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罗xx,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公,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服一审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二、三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注:本案二审标的为13xx5x.53)

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本案裁判错误

发生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且同时针对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的诉讼,本案是第三起,一审法院作出的()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员之一便参与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三起诉讼案件存在关联性,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一审法院却并未回避,这种做法是审判程序违法的表现,并且直接导致了案件裁判的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回避了买卖合同的实质和关键事实的做法,导致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且买卖的标的物为车号云G335××的货车,那么双方之间(不是被上诉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买卖价款是多少?价值数十万元的汽车买卖竟然连合同都未签订?买受人(上诉人)已付了多少钱?交款欠款是如何结算又如何认定?买受人还欠多少钱?既然未付清价款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付标的物(车辆)?非亲非故的买卖双方怎么连一张字据都未出具就交车了?……这些都是作为买卖合同案件的核心即关键事实,但是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回答上述种种疑问。这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回避了诉争车辆是生产、被上诉人公司无汽车销售资质而昆明龙xx达汽车销售公司具有销售资质等事实,也导致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证实诉争车辆是生产(上诉人提交的系列证据也证实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一方面,生产的车辆是如何辗转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贸公司又是否真实存在及具有汽车销售资质,本案中并未查清这些疑问或对这些不合常理之处做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作为“出卖人”的被上诉人公司,本无汽车销售资质(被上诉人也认可,只是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一点);而上诉人主张的车辆的出卖方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真实存在且具有汽车销售资质(该公司x年后未年检并不影响此认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却认定,生产于当地的诉争车辆,是被上诉人这个无资质的公司从来源不清的湖北购进,在卖给远在昭通的上诉人;而有资质的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不是销售方。这当中的诸多不合常理的所谓事实该做如何解释,原审判决不得而知?!只能说明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与xx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过及正在进行的联合造假行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买卖合同”中的卖出车辆、拖欠车款的“事实”,也属事实不清和错误。

一是这两家具有关联的公司(被上诉人也认可)之间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来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原审法院认为“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云G335××号车的合法来源及投保情况……”;二是这两家公司将所谓x元的贷款私自改为13x元,这本是造假行为,原审法院却认为“本院直接采信该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向xx市农村信用社请贷款x元购买云G3351x号车”;三是两家公司共同伪造上诉人的签名形成所谓三方的“购车合同书”(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原审法院仅仅只以“原告不能确认其上的签名为被告赵xx所签”轻描淡写地一笔代过,也罢!

实际上,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漏洞百出:其一,两家公司联合进行的所谓“贷款”,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上诉人并不是贷款方,上诉人并不承担还款的任何责任;其二,所谓“贷款”行为,该两家公司,一家为借款保证人,一家为借款抵押人,所借的款项汇入上拆人活期账户后当日便“被全额转入××公司账户内。”一方面,说明上诉人的账户已被他人全面掌控,才如此轻松地被划款;另一方面,该××公司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保证人,并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这到底该做何解?凭什么最后又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而不是××公司支付“购车款”?

4、原审法院回避了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挂靠经营关系的做法,也导致事实不清。

本案诉讼之前,同样是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号民事判决,已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这就说明,就算上诉人向xx市信用社“贷款”事实成立的话,那么也是在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贷款,而要将此贷款认定为是归还购车款的话,那么就应有充足的实实在在的证据。但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关键事实不清,当然谈不上证据充分。

5、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疑点重重的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做任何回应或说明等的做法,以及对双方的证据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也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

三、上诉人已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车辆是在昭通购买,一路开到挂靠被上诉人公司落户的事实客观存在

现有必要对上诉人一审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认可的几份证据分别作一下说明:

(一)、关于第一组证据《定车协议》、《售车售后服务合同》和承诺书。证实了三点:1、本案中上诉人是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经销点购买车辆,已较为详细地约定了定购车辆的配置事项,这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被告定购车辆的时间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车,不是在,接车时间为x年x月24日。3、承诺书由车辆售后服务的经销商出具,其与《定车协议》一起共同证实上诉人是在昭通市购买的车辆。

(二)、关于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和合格证。“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是汽车用户购买汽车的最主要凭证之一,是提供给用户上牌使用的,这当中左边的数字“2”与证据一《定车协议》中载明车辆配置为康机2匹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证。证实车辆为上诉人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购买。

(三)关于证据三两张收款收据,均是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与证据一的《定车协议》相印证。其中第一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5月2x日,这与证据一中的《定车协议》签订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x月24日也与《定车协议》中约定的“1x个工作日内交车”相一致,并且还证实了x年x月24日交付车辆的事实。

(四)关于证据四车辆通行费发票11张。

其中第一张发票(时间是x年x月2x日)是上诉人顺便提供的,这是销售单位于交车前所付(向上诉人进行报销),严格地说并不属于上诉人的支出,这一点,上诉人一审中已向法庭进行了说明,不料原审法院不仅未如实认定反而还以偏概全,认定“11份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时间与被告购车时间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观地说,不能仅凭第一张不采信便彻底否定后面的1x张。之后的第2—11张发票刚好证实了上诉人主张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买车后,一路将车辆从昭通途经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弥勒,一直开到落户的主张。为了更好地“还原”事件经过,上诉人现逐一说明一下:

第2张发票(为白色)证实x年x月25日11时15分从昭通昭阳区出发,1x时5x分到达小街收费站(属嵩明);第3-5张发票(为蓝色)证实同一天经过昆嵩高速到达昆明北郊乌龙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昆明绕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证实从乌龙收费站经昆明绕城高速公路至昆明东郊阿拉收费站,时间为x年x月25日1x时53分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绿色)证实x年x月2x日凌晨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进入昆石高速于该日凌晨2时3x分到半截河出口进入石林县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车辆于x年x月2x日凌晨3时21分通过路南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证实于x年x月2x日凌晨4时3x分通过弥勒第一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x张发票证实于同日x时14分通过弥勒第二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1张发票证实同日x时x2分通过黄凉田收费站随后到达事实。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费发票还证实是货车(属4型车),收费金额都与案件实际相符,与本案中的货车通行的事实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组证实,所有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所举证据是环环相扣,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诉争的车辆是上诉人在昭通购买,并从昭通提车后开到落户这一本案中的关键的客观事实。

四、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并未就其主张向法庭进行有效举证,所谓买卖合同的主张并不成立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诉争车辆系向其购买,但具体车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的过程,车款的支付等均无有效的证据证实。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审法院认可的证据:

1、关于两张增值税发票,本不应采信。说几个疑点:一是发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诉争车辆不得而知,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是“Dx2”的字样是手写上去的,这在机器打印的发票中是绝对不允许的,至少手写部份无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没有盖在右下角的“盖章”处;四是无收款人、复核人签字;五是为什么出现两张同一天开出的连号发票,无任何证据予以解释;六是金额为1x4x元的发票,按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1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15111.11元;七是结合以上这么多疑问,按常理,国税局应当无法认证,但xx市国税局却加盖了认证章。故上诉人一审中强烈要求对这两张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但法院未对此进行评判,何况每张发票都印有x4位密码,具备鉴定条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输入此x4位密码,便可认定出真假)。

2、关于湖北十堰xx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疑点较多:一是只有印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字或盖章且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无任何证据证实,顺便说一句,上诉人一方曾通过网络和114电话查号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该证明的内容不明,车辆来源是哪里,是其生产还是从购进等不得而知;三是销售给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关证据,不是一纸陈述,相关证据又在哪儿?四是两张(不是一张)号码相邻的发票卖一辆车,原因是什么,这不合常理且又无任何解释;五是车辆是生产,xx人(不管是来自被上诉人或××经贸公司,还是来自昭通的上诉人)从湖北购买生产的汽车,不合常理。故该“证明”本不应采信。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也不应采信。也列几点疑点:一是车辆不是被上诉人所买,不是××经贸有限公司所卖,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3553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3x3.52元;三是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联合造假的事情发生,现该两家公司之间在无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反映买卖行为的销售发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说,就算双方的举证存在瑕疵或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是在昭通购买后开到落户的主张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综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审判决的确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者是挂靠经营关系,被上诉人所诉称的上诉人向其购买车辆,未支付车款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向其购买了金额达2x万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欠其x元的车款及42x5x.53元购置税、保险费等的观点,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严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诉人已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已证实本案诉争车辆系从昭通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是在昭通接的车,并开到落户,挂靠在原告单位经营。上诉人需要重点说明的一点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一方或者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从而不能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话,那么,被上诉人作为提出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原告),其承担着比上诉人更大也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亦即,假设人民法院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话,那么也应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此致

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

上诉状格式 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 A ,男,汉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街 ×× 商店工人,住址:xx市 ×× 区 ×× 庄 ×× 街 ××里 ×× 号。联系电话: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B ,女,汉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厂工人,地址:xx市 ××× 区 ××× 里 ×× ×××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C ,女,汉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汽车 ×× 公司工人,地址:xx市 ×× 区 ×× 道 ×××里 ×× 栋 ××× 号。

上诉人 A 因与被上诉人 B 、 C 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市 ×× 区人民法院( ) × 民初字第 ××× 号一审民事判决,依据事实与法律,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 、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 19 ×× 年 2 月 ×× 日,所有继承人 A 、 B 、 C 、 D 兄妹四人签署的《家庭协议书》,分割了父母的遗产,其中将诉争房产靠西边的一间分给上诉人 A ,靠东边的一间分给 D 。诉争双方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该认定是正确的。据此,上诉人 A 认为,《家庭协议书》属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原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上诉人 A 和 D 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是客观事实。但上诉人 A 认为房地产过户与否只涉及房产产权变更、转移与否的问题,并不能导致《家庭协议书》无效;更不能得出上诉人 A 和 D “已放弃对诉争房屋的遗产继承权”的结论。原审法院混淆合同生效与房产产权转移、变更的概念,将二者混为一谈,将未办理产权变更视为放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

从合同撤销和解除的角度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以上《家庭协议书》显然不属此类,即便是可撤销合同,被上诉人 B 、 C 也丧失申请撤销的诉讼时效。同时《家庭协议书》更不具备合同法第94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那么,以已签署生效的《家庭协议书》既不能被撤销又不能被解除,仅仅是没有去办理物权变更手续,怎么会导致合同失效、权利被放弃的后果呢?

三、原审法院认定:“另一继承人 D ,因其死亡,死亡后即无配偶又无子女,丧失继承权”,显然违反继承法规定。继承法第 2 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 ××× (诸当事人之母) 年去世时,当时 D 健在, D 对其母亲 ××× 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凭什么认定 D丧失继承权呢?剥夺其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何在?至于在 年 ×× 月 ×× 日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则属另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与前一个继承关系完全不同,原审法院将二者混淆,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在此前提下作出的遗产分割判决必然错误。

四、 诉争房屋也并非象原审法院所说已由房屋转化为货币。至少目前诉争房屋并没有被拆,只是将要拆迁。诉争房屋是物权而并非货币,原审法院混淆二者的区别,对此原审判决将房产直接认定为拆迁款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诉争标的物的判定错误,将房产分割误判为拆迁款分割。应当说明,原审判决中认定的拆迁款金额居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尚未商定的金额甚至是有争议的金额,以此作为判决遗产分割的依据是错误的。在拆迁补偿安置费不确定尤其是诉争房屋还存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竟抛开争议的标的物按拆迁款进行继承分割,违背了基本的客观事实,错误明显。

抛开《家庭协议书》的客观事实不谈,即便没有签署过《家庭协议书》,上诉人 A 已在此居住 50 余年,作为该房屋的合法实际使用人、被拆迁的被安置对象也应获得绝大多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原审法院分割拆迁款却不考虑拆迁因素,等额分割拆迁补偿安置费也是错误的。

五、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 A 之妻王 ×× 所在单位分配其一间企业产住房即 ×× 区 ×× 楼 ×× 门 ××× 号,完全不符合事实;该房并非单位分配房,而是王 ×× 出资三万余元置换而来。原审法院未作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之子 ×× 购买的富秀园 5-17-702 室竟想当然地写为 KK 国十区 ××× 室,完全是主观臆断。另外,有关这一事实本与本案继承纠纷毫无关联,这一事实及证据在原审庭审中也未经质证,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根是违反法律规定。

鉴此,上诉人 A 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程序明显违法, 判决结果有失公允 。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xx市第 ×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A

年 ×× 月 ×× 日

有关诉讼上诉书 篇三

上诉人:杨,男,汉族,1x年7月生,住郑州市xx区xx街号号楼号。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郑花路10号。

代表人:杨

原审被告:周,女,汉族,1x年12月xx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里号附7号。

原审被告:河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

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x6)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郑州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6年x月16日

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省**县**乡**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罗。

上诉人因对()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再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案由为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法律关系,应适用,而不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之规定,。

3、。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

2、。

3、。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

二〇一*年*月**日

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XX市ZZ区美湖路ZZ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Z女士

地址:XX市XX区XX街

原审被告: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XXV置业顾问有限公司、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特提起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项下的装修咨询义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委托合同项下义务为提供装修咨询服务,而不是进行实际的装修施工。

其次,上诉人已经为许华提供了XX苑精装修选集。该选集根据不同户型及各个类型的潜在客户群,分别制作了不同风格及多元功能的装修方案,该选集并附有各方案项下之图纸,可以说,上诉人已经充分、有效、善意的履行了装修咨询义务。

最后,至于装修方案最终未能付诸实施,原因并不在上诉人或者同洲公司,而在许华,原因正是许华不履行认购书、拒绝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的装修咨询义务。

原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不存在单方解除的前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了错误判决。

前已述之,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及合同约定,上诉人就应该依约足额相应报酬,事实上,许华也付清了相应的装修咨询报酬。因此,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客观上不存在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前提。

反观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与许华之间就装修咨询事项的委托关系的情况下,迳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支持了许华解除合同的诉求,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上诉人获取报酬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无需向许华退还任何款项。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刑事上诉状 篇六

上诉人:吴xx,男。20XX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消X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

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收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代表XX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XX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1、300万元是XX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20XX年初上诉人与XX公司的代表XXX认识,XXX称XX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XXX代表的XX公司进行洽谈,20XX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经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XX公司董事长XXX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XX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XX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XX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20XX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XX公司的董事长XXX、总经理XXX商谈达成变更协议:XX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XX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20XX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XX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XX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XX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催促XX公司董事长XXX代表XX公司于20XX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XXX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2006年8月16日上诉人的《询问笔录》、2006年10月31日XXX的《询问笔录》、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RN》等证据可以证明。

2、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判决中查明:20XX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XX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XX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XX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XX年4月27日应XX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XX年6月1日,XX公司的代表按约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给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XX年8月18日,XX公司和上诉人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XX公司汇钱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AP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月多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XX公司对XXX、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为什么会对上诉人更加青睐,上诉人与XXX认识不到2个月,只见过2面,上诉人说先给我300万元,我为XX公司融资,XXX就信、就给?这太违背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逻辑,XXX可是闯荡商海多年的企业家,阅人无数,只有骗人的没有被骗的。

另外,假如300万是给融资的预付款,为什么XX公司会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资的前期费用也不用倾其所有付这么多,作为融资报酬等融资成功了再给也不迟。从这一点上也可以推定300万不可能是融资预付款。

(二)有关本案的其他事实

1、关于信用证打包贷款

在上述买卖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期间,XXX、XXX他提出卖方希望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AP公司和上诉人认为这虽不是买方的义务,但是卖方的权利,且打包贷款可以增加XX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故乐观其成,并愿意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但因XX公司在蚌埠市农业银行已有18800万贷款且有3000万逾期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和农行对信用证的装、卸港条款认识有差异故农行没有同意打包放贷。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先提出用信用证为XX公司贷款与事实不符,毕竟是XXX先主动找上诉人提出的。

2、关于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AP公司在一时还未能在国际市场找到更好买家的情况下和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59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又与武汉新汉口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607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认为签订上述合同是“为了获得外方开具的信用证,并避免出现货物真出口的情况发生”的判断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合贸易和银行惯例。因为银行为客户开具信用证只根据客户的买卖合同和信用,客户买的货是否有下家概所不问。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价),这也证明了XX公司与AP公司买卖合同的真实和能履行的事实(如果是不真实的,何必再签后面的合同来转移风险)。

3、关于XX公司的承诺书

因为XX公司不能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XX公司于20XX年8月18日承诺不经AP公司同意,不得交付货物,这可视为XX公司就双方原买卖合同的交货时间进行变更发出的要约。

4、关于300万汇入上诉人银行卡及其支配

(1)因为外汇管理制度,无法换汇、汇出。

(2)新加坡AP公司考虑其业务在中国境内需要成本支出授权上诉人代收和支配,等合同(包括买进、卖出)履行完毕后,再进行结算(见Lam Kwong Hee的证明《TO WHOM IT MAY CONCERN》)。

(3)XXX、XXX认为上诉人具有代理权(或表见代理权),汇给他视同汇给新加坡AP公司(见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询问笔录》第5页,XXX告诉上诉人:“只有300万,你拿回去,在公司交差了”)。

5、关于融资合作协议

XX公司为了融资之目的,于20XX年8月18日与上诉人代表的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万国公司)签订有关融资的《合作协议书》,从内容和性质来看上述协议应视为是居间合同,只要XXX公司提供有可能对XX公司的投资、借贷的信息和机会就是在履行协议,而XX公司在融资成功前并不支付任何对价。为帮助XX公司融资,此后银联万国公司及上诉人进行了包括同中国合众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磋商、介绍等工作,这也是银联万国及上诉人在积极地帮助XX公司融资的表现。但因XX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融资双方的条件不能合意而没有成功(几年来XX公司曾经委托XXX、秦新、徐宁海等多人为其融资但没有一人一次成功,也没有给付他们一分钱融资费用或报酬,可见融资之难和XXX之精明)。这些有关融资合作事宜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中“以融资为诱饵”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6、关于上诉人在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身份

上诉人案发时是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业务的副总经理,并非一审判决认为的“自称”,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财务副总经理白莉红、公司员工刘学品、酒智琳等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因企业管理不规范,没有任命或聘用书面材料,在民营企业中常见,但这不能排除上诉人是其副总经理的。事实。一审判决只采信对控方有利的证据而对辨方有利的证据视而不见有失公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在立案、刑拘、逮捕等侦查阶段及蚌埠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蚌公经诉字[2006]010号)均认为上诉人涉嫌合同诈骗,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蚌检刑诉[2007]20号)指控上诉人“以虚假出口的方法,签订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融资合作协议,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犯诈骗罪,是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XX公司按约定将300万元汇入上诉人(受AP公司委托代收)卡上,是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诉人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XX公司也不是因受骗而认识错误交出财物。一审判决上诉人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退一万步,假设上诉人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起诉书》也是这样指控上诉人的(“以虚假出口的方法,签订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融资合作协议,骗取他人财物”),因而只能适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构成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前者系从修订前刑法中诈骗罪分解而来,二者的不同在于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即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罪则未对手段进行限定,只要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均构成诈骗罪。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而不能适用诈骗罪。

(三)上诉人也不存在《刑法》第224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在本案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没有“采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一审判决证据与证明采信不当

(一)证据方面的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侦查人员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本案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证人询问笔录均没有侦查人员签名,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有疑问的,依法应当不予采信。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本案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其证言没有证据效力。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只有遇紧急情况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否则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本案并非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在2006年8月7日进行搜查时没有出示搜查证(也没有在案卷中发现有补办的手续),其非法搜查得到的物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

(二)、关于刑事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应当在公诉方,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即“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

1、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可是上诉人如何“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就“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提供”了什么“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什么是“实质性工作”?“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与“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是“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在先,“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在后,还是相反?等判案理由及逻辑推理,一审判决却付之阙如。这样定罪,何至于武断!

2、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和其辩护人“关于300万元是XX公司与AP公司所签合同的执行保证金,与融资没有关系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也没有释明其令人信服的判断理由。退一步说,即使辩方提出的此辩解、辩护意见不能得到法庭采信,但其“合理怀疑”的可能性也并没有被控方提出能证实的证据排除。因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无罪。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xx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

上诉状 篇七

上诉人任,女,37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区某路号。

被上诉人史某,男,40岁,汉族,XX省某县人,XX市XX工厂推销员,住XX市某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6年5月10日(x6)某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6)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X(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据此将婚生女孩史X判归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认为此项判决不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浓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XX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和。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有母亲照顾好吗?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x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你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孩子听说随你生活哭了几天,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任

年 月 日

上诉状格式 篇八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上诉。

上诉状格式 篇九

上诉人:杨,男,汉族,19xx年7月生,住xx市xx区xx街号号楼号。

被上诉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住所地:xx市路10号。

代表人:杨

原审被告:周,女,汉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里号附7号。

原审被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

原审被告:x集团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xx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xx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8月16日

上诉状格式 篇十

上诉人:王,男,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被羁押在xx市临江区看守所。

上诉人王因不服湖北省xx市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368号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书认为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请求判决王无罪。

上诉请求:

请求xx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368号,公正判决此案,改判王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王与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拓展部之间的关系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其下属员工?这是一个经济纠纷,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刑事法律关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刑事审判均是用刑事手段干扰插手正常的经济纠纷是形成王受冤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再发生该案确实令人痛心!

二、依照客观事实,王与网点网络有限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王就有权自主经营,支配承包单位的财务,有权支配承包经营部门帐户上的资金。一审回避了王与网点公司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是公开的“有罪推定”。

xx市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网点公司)几年前是一个资不低债的亏损单位,20xx年3月份,总经理周魏主持经理办公会议,明确王为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拓展的各项业务,当年4月8日根据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拟定了“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对承包经营责任人采取“风险抵押,先收后支,费用自理,借支启动”的明确规定,为了支持我王与拓展部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我父母在内举全家之力,先后卖掉多年盈利中的几家网吧,投资了200多万元作为运作资金,还将我家一辆新别克车作为风险抵押过户到网点公司名下,王为了完成承包任务,起五更睡半夜,顶着巨大的压力,经过一年多的苦心经营,使网点公司在同行业中发展速度是最快的,总经理周魏还夸是“市宣传部下面的一面旗帜”。经过王苦心经营,网点公司就由几家连锁商发展成为170多家加盟连锁店,从发展速度和规模都是同行中领先的,成绩和业绩受到普遍赞扬。自从20xx年至今公司的股东在拓展部工作中没有投过一分钱,出过一份力,这几年的经营和发展均是我家的全力投资。由此引起一些人的“红眼病”,在想法攫取我承包经营的拓展部利益为已有,为已用!特别是20xx年公司更换总经理后,我的冤祸横来,经理黄土多等人设局陷害。但以下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了我的清白,我没有职务侵公罪的行为:

1、根据网点公司的《会议纪要》、《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以及网点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魏在《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上的签字证明了王与网点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我王承包经营网点公司拓展部。

2、网点公司员工杨华、李庆、杜颖佳的证词证明网点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魏多次开会说明王是承包经营,王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是自己负责,王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不入公司的帐。

3、从一审侦查机关的提交审计报长来看,网点公司和拓展部的帐目是分开设立的,说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独立单位,拓展部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4、网点公司与明星网吧(业主罗毅)签定的《关于赔偿事宜的补充协议》、《转让协议》收据、收条等证实了网点公司在不能履行特许协议书时赔偿是由王进行赔偿的55万元,而不是网点公司赔偿的,证明了网点公司拓展部的支出是由王负责并承担的,而不是由网点公司承担和负责的,证实了拓展部是由王承包的。

5、王在承包经营中向网点公司交纳了承包金20万元,王在承包经营中向其承包经营的拓展部投入资金50万余元用于经营。详见一审律师提供的黄巍、王景红、张奎证词,王根据发包人网点公司的要求,将自己拥有的一辆价值十多万元的鄂AJK736别克轿车过户到网点公司名下,作为承包风险抵押物,但车子过户后该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仍由王支付。

以上证据和事实证明了王与网点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一审回避这个承包经营关系,从而判定王犯了职务侵占罪很显然与法律是相悖的,一审的判决公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一审公诉人仅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王用杜颖佳银行卡(拓展部帐户)上的款项30万元购买网点公司 31%的股权,而没有提交证据说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30万元款项是网点公司的资金或购买网点公司 31%的股权的30万元的来源。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动用网点公司资金30万元购买网点公司 31%的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王购买网点股权的30万地是王xx个人向他人所借的,事后王也进行了归还,该款不是网点公司的款额。

根据本案事实:从杜颖佳卡上支付和购买股份的钱应认定是王xx个人所借的30万元,网点拓展部是将李庆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后来又将杜颖佳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本案中李庆和杜颖佳个人帐户都是拓展部的帐户,王所借的30万元打到了李庆卡上(即拓展部的帐上),这30万元后来被用于拓展部的生产经营中,网点公司一直没有归还王此款,所以网点公司拓展部欠王xx个人30万元,后来,从杜颖佳卡上支付的购买股份的30万元不是拓展部的营业额,而是王xx个人借给拓展部用于经营的款额。

以下几点亦可证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仅凭杜颖佳个人的证词不能证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网点公司的款项。杜颖佳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否是网点公司的款项应有其它证据证明,或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证明。况且被告人王否认杜颖佳的说法。

2、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的用于证明被告人王用于购买网点公司股权的杜颖佳银行卡上的30万元的来源的公安机关于20xx年 6月18日的笔录及有关银行记录,一审辩护人认为由于在公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中没有列出上述证据,因此上述公安机的笔录及有关银行记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况且,该证据所证明的汇款金额、汇款笔数与侦察机关此前提供的证明被告人王用于购买网点公司股权的杜颖佳银行卡上的30万元资金的进账金额、进账笔数不符。

3、侦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上所列明的拓展部的帐目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帐目有出入,审计报告上也没有20xx年8月24日杜颖佳卡上进账30万元的反映。说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资金并不都是拓展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客户的资金。也就是说杜颖佳银行卡上的资金并不都是网点公司或拓展部的款项。

4、王购买网点公司股份的30万元是王向吴仲信借的。有吴仲信、陈庆、陈凤等人的证词、借条和陈凤在20xx年8月9日汇出10万元借款的存折流水单等证明。

四、王从没有“侵占”的故意。

从本案的情况看,购买网点公司股份一事是由周巍一手操办的,网点公司的总经理周巍要求王出资购买网点公司股份,到从拓展部的帐上支付30万元购买股份,再到相关手续的办理都是周巍一手办理的。试问周巍总经理会经手或支持王侵占自己公司财产行为吗?王对于购买股份从来是用自己的钱购买,王是向吴仲信借了30万元并打到拓展部李庆的卡上,然后王将这30万元卡交给新科房电子公司的老总张晓樱,但王有接受,后来这卡就经由周巍转到了杜颖佳手上,后来产生了周巍电话给王要付股份购买款时,王就同意杜颖佳处余钱支付的,王从主观上从没有侵占拓展部营业额购买股份的故意!

五、在整个一审中,公诉机关从没有举证出来,购买股权的款额系网点公司所有,也没有排除该款系王xx个人所有,一审存在着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秩序违法的错误。

综上所述,王与拓展部系承包经营关系,其所购买股份的事实应周巍总经理的要求而为,且经手人系周巍所用的30万元的所有权不是网点公司所有,而是王筹借的,王是无罪的,一审作出王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七年重刑,依据的事实虚假,证据严重不足,请求二审公正独立审理本案,改判王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

上诉状 第十一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武,男,x年5月2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1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女,x年6月24日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1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武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x年7月4日晚,西门某、王某等三人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武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烧饼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烧饼店门口闹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武解释,即对武拳打脚踢,进行殴打。武被打后,被送往xx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潘故意伤害行为导致武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潘犯罪行为致使武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xx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潘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潘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潘犯罪行为给武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潘承担赔偿责任。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武

x年八月十九日

附:

1、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武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民事上诉状 第十二篇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20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x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x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x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x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5月27日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上面这12篇经典上诉状及格式就是法55为您整理的上诉状范文模板,希望可以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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