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授权书借条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更多

民事上诉状(最新7篇) 上诉状

时间:

诉状是指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或者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或者另一方当事人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抗辩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法55给大家整理的7篇民事上诉状,希望可以启发您对于上诉状的写作思路。

上诉状 篇一

上诉人高,男,汉族,1x4x年x月x日出生,住无极县xx镇xx村。

被上诉人赵,女,1x5x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xx镇xx村。

一审被告无极县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高 职务 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无民初字第xx1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将本案发还无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合同,而一审判决结果确是终止占地协议,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擅自变更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之规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本案中一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一审被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x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继续履行、赔偿被上诉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不适用上位法,反而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判决终止合同,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2、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1x年x月x日起施行的,该规定第三章“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对土地流转的效力和如何处理所作的具体规定,本案属于土地转包合同,土地转包合同属于土地流转的范畴,如果适用也应该适用第三章,而该规定的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定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间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和终止,该规定第24条属于第四章,故不适用于本案。

三、一审判决结果错误。

1、判决结果明显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的耕地被村委会占用发放宅基地,在发放宅基地时被上诉人的亲家担任村支书,当时上诉人要求村委会给上诉人地,村委会当时说给上诉人粮食,在上诉人的一再坚持下,村委会同意给上诉人地,当时也丈量了,而被上诉人的丈夫听说此事后,主动找到他的亲家,后党支部、村委会给我做工作,让我耕种被上诉人家的地,我答应后,怕被上诉人反悔,便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订立了土地转包协议,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难道被上诉人说解除就解除吗?被上诉人家有2块地,那一块地还有好几亩,被上诉人家还耕种着,而上诉人家就这一块地,如果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一家吃什么?一审判决上诉人将耕地退给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承包权。

2、上诉人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上诉人、被上诉人和一审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三方都互付权利义务的土地流转合同,上诉人的权利和被上诉人的义务是上诉人耕种诉争土地至2x2x年,被上诉人的权利和一审被告的义务是向一审被告给付转包费,一审被告的权利和上诉人的义务是占用上诉人的原有耕地发放宅基地,在此合同中上诉人已经将原有耕地交给一审被告发放宅基地,被上诉人已经将耕地交给上诉人耕种4年多,上述事实说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已经诚实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而被上诉人在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后,依法只能向相对人主张权利,而无权剥夺已经履行完自己义务上诉人耕种土地之权利。

3、一审被告并非不履行合同义务。

开庭时,一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称现在村里没有能力给付被上诉人粮食,如果有了能力,该给多少给多少,上述事实说明一审被告是想延期履行并非不履行合同义务。

4、一审判决结果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一审被告在上诉人耕地上发放宅基地十几户,如果上诉人的耕地被收回,上诉人没有土地耕种,没有粮食可吃,那么上诉人会向占用上诉人耕地的人主张权利,要求撤销他们的土地证书,到时候,他们可能会起诉政府要求赔偿,对社会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四、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五、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一审确有错误,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高

x年12月24日

上诉状 篇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新,男,1x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107号,身份证号4x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82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家庆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云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1、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20xx0元;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0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徐新因诉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云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查和认定证据及分配举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原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判决在第9页第一行认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xx版)》是合同的载体,其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依约履行。”这一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首先,该保险条款是一审被告单方面制定并在庭审时才出示,并非双方当事方协商确定,也没有任何我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所以,该条款中的内容并非我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该保险条款中有多处责任免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上述保险条款的格式条款,也未向上诉人一方明确告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且相关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上述保险条款并不是全部合法有效,相关条款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一方也不具备约束力。

2、原判决在第9页第11行认定:“足以印证投保人已收到了上述条款”,该认定也是错误的。

首先,被上诉人一审举证的“投保人盖章的保险投保单”,我方并不认可其真实性;即使该“投保单”是真实的,其上面的内容也无法确定投保人明确确实收到“保险条款”,而且该投保单上的内容全部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从法律规定的有利于未提供条款方的解释出发,该内容完全不能明确投保人收到保险条款。其次,如果认定该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应由被上诉人举出明确证据证明确实已交付条款并由对方签收。再次,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险条款,应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法院不能由推理来认定。不能认为因为该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点部分”,所以推定该条款一定交付给了投保人。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的推理缺乏逻辑性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二、原判决对上诉人一审请求的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20xx0元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上诉人诉请的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保险人将格式条款交付给了被保险人,也无证据证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或重点提示,因此,本案保险人提供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因此,保险人的所谓“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的条款无效。

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据此规定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相关赔偿,不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金。

而在本案中,上诉人的单位根本未向上诉人支付医疗费赔偿,而且上诉人在本案中也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发票原件。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支付医疗保险金的诉请应予支持。

三、原判决对上诉人一审请求的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都是错误的。

上诉人诉请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任何证据都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告知并交付给被保险人签收。因此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对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2、《保险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

据上述法条规定,保险公司因为没有向被保险人支付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制定的免予自己责任的条款无效。

因此,上诉人请求的按照最高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保险金并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不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新

年 月 日

上诉状格式 篇三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x年xx月xx日

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一审被告): 孙 女 x年12月24日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xx区二街 1-2-4 联系电话:1

现住址:国xx市中区町xx室 联系电话:1

上诉人因原告王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沙xx区人民法院()沙民初字第4404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上 述 理 由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双方均是再婚,故在选择本次婚姻时,各方均经过了谨慎、成熟的考虑,并在后来朝夕相处的日子里,结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

双方婚后一直住在被上诉人名下(座落于xx市甘井子区松江路)的家中,后来被上诉人去为上诉人办理赴日手续,上诉人承担起照顾被上诉人母亲的责任。因此,在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强判离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关于一审开庭的诉讼程序。在本次开庭中,上诉人仅见到对方律师出具的有王签名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而被上诉人本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对此,上诉人认为,有关公证书只能证明相关文书签字的真实性,依法不能表示作为中国公民的被上诉人可以不亲自出庭,被上诉人亦没有依法向法庭出示不能出庭的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上诉人无法接受在离婚诉讼中,在双方均没见面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综上,上诉人认为,无论从夫妻感情还是从审判程序上,目前均不具备离婚的条件,更未涉及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故上诉人诉至贵院,以求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孙

x年10月25日

民事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吕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区淮河路25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电话。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规定了起诉的两个要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这两个要件。

首先,上诉人在一审民事起诉状中对三个被告的确定达到了明确这一标准。民事诉状中的被告信息包含了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对单位被告的确定包含了被告单位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因此对三被告的明确程度都达到了唯一性的、高度可确定性的标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明确实在令人费解、不能令人信服。

同时,一审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是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也是详尽的。一审中上诉人分别针对违约金、补偿款、诉讼费提出了不同数额的诉讼请求,简单、具体、易判断,如果这样具体的诉讼请求都被定性为不具体,司法还有公正可言吗,请教什么叫具体的诉讼请求呢?同样的道理,一审中,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来陈述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却对这些事实视而不见,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据来敷衍塞责,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在令人费解。

二、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坚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则,一个案件对应一个法律关系,”“本案既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亦涉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审理。”并依此为据,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承认了一个案件中可以处理多个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中法律关系都是多个的,但是都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了。同时,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中处理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关系也是常见的,比如债权债务纠纷审理中一般也针对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处理相关担保问题。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诉时少了哪一个都无法查清事实,故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才一并起诉,以便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其次,一审法院的上述观点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作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难以自圆其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xxx1〕42号)中明确指出“二、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并在“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明确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个案件中的应当合并审理。所以,一审法院认为“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个法律关系”的看法是错误的。基于这种错误看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更是错误的。同时,一审法院意图通过法律关系把一个案件分割为多个案件,并通过驳回起诉把当事人拒之门外也是不符合中国司法司法为民、便民原则的。

第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既没有给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也没有开庭审理,而是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迳行裁定,而后通知上诉人领取裁判文书。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时严重程序违法,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令人质疑。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经典的民事上诉状 篇六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20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x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x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x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x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

日期:

上诉状 篇七

上诉人:汽车配件厂

住址:xx省xx市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厂长

被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xx省XX县

法定代表人:龚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x年X月XX日作出的()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至贵院。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x年X月XX日作出的()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xx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动审查对系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有管辖权,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得自行审理。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次、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称x年12月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审法院x年1月初电话通知后,派人至原审法院当面收取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另外,即使当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表明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仅仅是免除受诉法院就当人事的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而已。

第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非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地点是xx省xx市,无论是按上诉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应由xx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综上,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汽车配件厂

20xx年3月6日

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法55为大家整理的7篇民事上诉状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上诉状。

9 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