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怎么处理拖欠工资的? 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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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怎么处理拖欠工资的?

一、劳动局怎么处理拖欠工资的?

劳动局将会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进行维权。维权方式有:通过向劳动局或者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来引起企业的重视;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协商的话,那么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劳动合同与协议区别有哪些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协议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当代的社会,若是长时间的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投诉举报,如果这种方式还是没有办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在此之前必须要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需要完成劳动仲裁之后才能诉讼。

当今劳动局的职责是什么

一、当今劳动局的职责是什么

1、贯彻执行并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2、依法对本辖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险(养老、医保、工伤、失业、生育)、劳动安全、劳动环境、工作条件、最低工资保障、劳动合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3、依法管理经办养老保险(参保、账户管理、职工退休、退职、死亡)、医保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招工等手续;4、完成上级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二、劳动局基本信息

1.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4.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工作;受委托承办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的核准工作;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工作;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负责流动就业统计工作;负责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对于劳动局的职责国家的有关法律会给出明确的制定,所以即使自己不能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只要自己可以进行有关的工作办理,那么当地的劳动局肯定会介入进行一定的权益维护,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

宿迁劳动局投诉投诉电话

法律常识:

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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