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时间: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算不算本企业员工,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法55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算不算本企业员工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算不算本企业员工

劳务派遣用工在如今已经十分普遍了,将人力资源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管理,对一些公司来说,节省了自己的管理支出,有助于集中精力去开拓业务和生产经营。但相应的,关于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算不算本企业员工,以及这部份用工支出能不能做为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也成为困扰一些人员的问题了。

我们要先搞清楚劳务派遣人员算不算企业职工。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兴的企业用工形式,也有它的特殊性,实际上它更像是一种人才租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在劳务派遣中,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但在实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劳务派遣人员名义上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并非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为用工单位服务,而是其个人完全听派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现象。这种进化了的你用人、我管人的派遣制还真是让人困惑。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由用工单位发放。

简单的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公司(既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由此看来,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计入企业职工总数。但若形式上是劳务派遣人员,实质上是职工,就应当计入职工总数了。因为,财务上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如上面提到的进化了的普遍现象。

那么,劳务派遣的相关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呢?是作为劳务费用还是工资薪金,又或者是职工福利费扣除呢?(大家需要自行脑补下这三者在税前扣除的区别。)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可按如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同时,该文第三条也对福利费进行了明确。福利费是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些项目中,如果企业没有进行区分,而是纳入工资核算,也没有各方面单独额外发放的,可作为派遣员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并计入用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

由上可以看出,用工单位区分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是看发给谁。

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不得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是看部门。

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企业内设的福利部门工作的,这时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和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要计入职工福利费。

三是看发的什么。

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生产经营部门工作的,但是,发放的是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如果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是尚未分离办社会职能企业的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即使没有区分,也不能直接作为工资薪金费用扣除,因为这部份支出已经被实际用工单位将其确认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以及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等等支出,应作为职工福利费。

什么是劳务派遣制员工

劳务派遣制员工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为用人单位进行招聘,招聘中合格并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求职者。劳务派遣组织除了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外,还应当负责档案流转、流动手续办理等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制员工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派遣,劳务派遣制员工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发放工资,并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聘用、档案接转、流动手续办理、户口落实、建立员工档案、各类社会保障建立及缴纳等诸多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通常都是由劳动派遣组织负责完*法55 www.fa55.net*成。

二、劳务派遣的优点

(一)用人单位与人才管理的分离,减少管理成本。

(二)人才派遣机构服务于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利于人才供需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权利的保障。

(三)用人单位人工成本降低,解决了人才闲置的问题,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

(四)加强了人才的流动性,有利于社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动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务派遣存在哪些大问题

劳务派遣存在哪些大问题

一是劳动关系不清晰。

二是工资支付不透明,存在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

三是社会保险不参加

四是同等劳动不同报酬,存在用工歧视

最后就是工作时间不规范,有的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知识:

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紧张,派遣工最易“受伤”

我国局部地区和领域存在劳动关系紧张、劳资双方对抗性增加、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必须引起足够重视。截至2010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92.1万余份,覆盖职工1.14亿人,分别比2007年底增加83.5%和76.5%。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建筑、制造、采矿和服务等行业中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因经营规模小、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社会配套服务缺失、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比较低。

已签劳动合同也存在必备条款不齐、变更解除不规范以及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突出。

检查发现,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用工单位用工有不少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比较突出。

案例

“编制内外”福利待遇全不同

据新*社今年5月报道,张老师和刘老师都是北京某艺术学院的舞蹈老师,她们有着同样的学历和工龄、同样的办公场所、教授同样的舞蹈课程,但她们的收入却有着天壤之别,张老师是事业编制,除了基本工资和课时费以外,公积金、自采暖补贴、房补应有尽有。

而刘老师是被一家劳务公司“派遣”到该艺术学院工作,刘老师的基本工资寥寥无几,主要收入来源就是课时费,公积金、自采暖补贴及房补都没有。

分析认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就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两种用工形式,并且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

12 7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