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23版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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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是著作人的信心,很多著作人把作品当做自己的孩子来对待。而著作人拥有著作权,他人不能随意使用其作品,更不能侵犯其权利。那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法55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有哪些呢

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有哪些呢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著作权法所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一)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作品。这就是说:

1、计算机程序可以在计算机等装置内执行;

2、指令是构成程序的最小单位,程序是由一系列的指令所组合,而指令是指计算机完成一个基本操作的命令;

3、程序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由计算机能接受的代码编写的二进制指令方式,这种方式表达的程序叫目标程序;第二种是用某种符号或语句编写的代码方式,这种方式表达的程序叫源程序。

计算机程序一般可分成两大部分,即系统程序及应用程序。系统程序是指具有通用性强,能向用户提供使用方便特性的软件程序,例如操作系统、编译系统及工具类软件。应用程序除一些比较成熟的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软件程序外,大部分由用户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自行开发或者委托软件程序员开发。

(二)计算机软件的文档

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以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文档一般表现为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著作权法第38条的内容

一、著作权法第38条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法第38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表演者权的规定。

三、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解释

表演者权利的客体是表演者的表演,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音的组合。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是其享受权利的基础。表演者的这种权利由于是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产生的,与原作作者权利不同,但又与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很接近,因此,称作邻接权。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本条规定,人身权包括表演者身份权和形象完整权,即第(一)、(二)项权利;财产权包括直接表演权和间接表演权,也即第(三)项至第(六)项权利。相对1990年著作权法本条有了较大改动,权利内容更为丰富,不仅对现场直播许可权与录音录像许可权作了修改,而且另外增加了两项权利,即复制发行许可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许可权。逐一解释如下:

1、表明其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是表演者权利的基础。表演者有权要求在其现场表演及载有其表演的影片、唱片等音像制品上载明其姓名,表明其身份,当然,表演者也可以要求不署自己的名字。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这是表演者维护其表演完整性的权利。因为表演者塑造的形象也是表演者人格和风格的体现,表演者应当有防止他人歪曲其形象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和1990年著作权法比较,本项增加了许可他人“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本项涉及的主要内容是表演者对其现场表演的权利,也即是表演的传播问题。本项中的现场直播指通过广播组织以无线方式向公众播放表演者现场表演的行为;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指通过无线方式以外的其他手段或方式将表演者的现场表演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无论是现场直播表演者的现场表演或是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同1990年著作权法相比,本次立法删除了原条文中的“以营利为目的”。凡对他人表演进行录音录像的,均应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原法未赋予表演者对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权,即使录制者以营利为目的将表演者的表演录制固定在音像载体上而去复制发行,表演者也仅能对录制这一行为要求报酬。根据现行法,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次修改增加了网络传播权,使表演者权利适应了网络环境下的新问题,并且与本法第十条中赋予作品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的内容相对应。

著作权法第38条是关于表演者权的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外国表演者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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