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死刑情形有哪几种 不适用死刑

时间:

死刑是刑法最重的处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判处死刑的,那么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55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哪些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哪些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法律规定哪些罪犯不适用死刑

一、哪些罪犯不适用死刑

?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二、死刑的核准部门是哪里

【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六条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七十七条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适用死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不能适用,另一种则是相对不能适用。当然,这里不适用死刑就包括了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一般对于审判的时候年龄已经达到75周岁的人,除非是通过特别残忍的手段导致他人死亡的,则一般是不适用死刑。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一、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案件怎样辩护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 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 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18 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