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死刑情形有几种? 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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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刑法最重的处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判处死刑的,那么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55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不适用死刑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不适用死刑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的适用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死刑的执行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及限制对象,像是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就算是涉嫌故意杀人或者是贩毒这类恶性刑事犯罪也不会被判处死刑,最重的判刑标准就是无期徒刑。

不适用死刑的条件

法律常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适用死刑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人在犯罪的时候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人在接受审判的时候身份是怀孕的妇女;行为人在被审判的时候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并且其不存在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罪行。同时,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一、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案件怎样辩护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 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 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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