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概念及特征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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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质押,就是将某一标的物包括动产或者权利进行出质。由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物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那么接下来将由法55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质押到底是啥意思的相关内容。

质押的概念及特征

质押的概念及特征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一、质押的含义和特征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设定质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 m.jingyou.net 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称为质物;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

(二)质押的特征

质押行为的特征是通过质权表现出来的,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就当然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质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质权为从权利,质权具有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又被称为附属性和伴随性,质权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因其他原因不存在时,质权也就不能存在。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应随之而转移,质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让与。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2、质权具有不可分性

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地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清偿也不受影响。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质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在其价值形态发生改变时,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代位物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明确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4、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质权虽由质权人占有质物,于债务履行前有留置的效力。但质权的根本效力不在于留置,而在于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三)质权的分类

根据质物的类别,可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1、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因为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多数动产并无登记或注册制度,因而以动产作担保的,应采用设定质权的方式。在各国的立法上动产质权是质权的一般类型,我国《担保法》中也将动产质权规定为质权的主要形态,并设有专节进行规定。

2、不动产质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质权。不动产质权在古代普遍存在,因为其是农业经济的产物,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其缺点表现得越来越明显,逐渐为社会所淘汰。但是目前在日本的法律中还存在不动产质权的规定,绝大多数的国家已经不承认不动产质权。我国《担保法》不承认不动产质权,以不动产提供担保的只能设定抵押权。

3、权利质权,是指以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在目前的各国法律中都得到了普遍认可,我国《担保法》中也设有专节加以规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质权的类别中只认可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两种,这两种质权是本节内容介绍的重点。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生活中当我们需要资金购买房产或者是资金周转不灵等需要钱的时候,我们可以向银行或者某些人进行抵押或质押来获得资金。

抵押与质押只有一字区别,可是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虽然他们都是通过使用财务进行担保的途径来获取资金的暂时借贷,它们的本质区别就在债务人是否占有所担保的财务。在抵押中债权人不占有所担保的财务;而在质押中,债务人需把所担保的财物转移交给到债权人的手中,当债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根据合同要求把所借款项还上,用于担保的财务,可由债权人不经过债务人的同意进行使用,如拍卖,赠送等。

2、而在抵押中债权人对所担保的财物没有直接的使用权,若要使用所担保的财务需要跟债务人协商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而使用当所有担保的财务原有价值降低的时候,在抵押中责任在债务人,而在质押中责任在债权人。

抵押和质押都有一套相应的流程。

1、他们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以抵押为例,债务人要使用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抵押的时候,需要对所用作担保的物品做价值鉴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判定进而来确定所担保物的价值;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身份证明有如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且需要对债务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诚信状态进行了解与分析债权人与债务人彼此应确立合法明确的抵押合同,使该抵押具有法律效应,明确协议时间等相关事项;但债务消失的时候,抵押的联系也相应消失了。

2、质押与抵押相同也需要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签订合同等基本步骤流程,不同的是,在质押当中所担保的财物需交与债权人保管。当债务人没有在相应的时间内还清贷款,债权人可以不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或者说担保财务完完全全的使用权。

可以用于质押和抵押的担保物有许许多多,常见的有动产与不动产。

1、在动产之中,有汽车电脑、金手链、金项链、钻石戒指等昂贵物品。在不动产之中有房屋、土地,工厂等。各种财产权力、公司集团、财团用于质押。质押可以转让股份、股票、债券支票、债券。质押也可以,使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产权进行转让。

2、债务人在所约定的时间内将所借的款目归还给债权人的时候,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解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合同解除,所抵押的不动产的名义归给还债务人,所质押的动产归还给债务人。

3、在我们缺乏资金或资金周转不灵的时候,合理的运用质押和抵押来获得资金解决燃眉之急,也许是解决我们头疼的最快最好的方法,不过,当我们进行抵押或者是进行质押之前,我们必须好好了解抵押与质押的相关流程与相关法律,避免上上当受骗。

质押具体有哪些种类

一、质押具体有哪些种类

质押具体的种类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押转移占有吗

质押不转移所有权,不但需要转移占有。所以质权人有责任保证你出质物在质押期限内的完好。当然因为是质押,所以相对的部分使用权被冻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作为出质物,如果届时依照合同无法偿还借款,质权人不得直接拿质押物抵债,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只能通过法定的拍卖,或者另行的债务清偿约定来操作。

三、质押有哪些特征

质押的特征:

1.质押为担保物权。因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之处。也是质权不用于用益物权之点。

2.质权具有从属性。质权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

4.质权的物上代位性与保全性。质权为价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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