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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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的等。关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的问题,下面由法55小编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

免税和免征增值税区别是什么

法律常识:

“免征税”即免征增值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税总局对属于某一税种中征税范围的项目暂不予以征税,免征税只是某个项目不涉及应纳税额,但还是需要纳税申报;“免税”,即免增值税,是依照税法对某些纳税人给与鼓励扶持或者照顾,不征收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应项转出。

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有哪些

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哪些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下项目可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以及用具等;

3、古旧图书资料;

4、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等;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支援救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并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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