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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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主要内容有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享有权利是限于居住的房屋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的附属权利;以及为居住而修缮和维护权利等,其义务是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保持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以及届满是返还房屋的义务。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主体是公民;客体限于房屋以及居住权的取得要办理登记。

居住权的主要内容,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一、居住权的主要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权的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权的义务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居住权有以下这些法律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居住权如何取得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一、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居住权,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内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权利。

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体现了房屋的居住价值,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住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居住权的法律意义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事实上,住在一个地方还真不意味着你拥有对这个房屋的法定居住权。夫妻之间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这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统统不属于居住权。

民法典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一、民法典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居住权需要登记吗居住权需要登记。

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也不包括住旅馆等情况。

居住权的设立对于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和以房养老的人来说是一大利好,不管是否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只要是签订居住权合同,那么在房子的居住权利都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未来,房产查册,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存在居住权,房产交易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毕竟,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两者同属用益物权,权益关系相当。

居住权的到来,相当于给房产加上新的“负担”,有了“负担”之后,房产交易必然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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