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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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主要内容有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享有权利是限于居住的房屋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的附属权利;以及为居住而修缮和维护权利等,其义务是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保持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以及届满是返还房屋的义务。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主体是公民;客体限于房屋以及居住权的取得要办理登记。

怎么样认定有居住权

一、怎么样认定有居住权

认定有居住权的方式: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用益物权,房屋所有人允许其他人居住房屋的,就具有房屋的居住权,认定居住权的证据有协议书、录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签订合同。当事人订立居住权合同是设立居住权最主要的形式。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须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法院判决。除规定的以合同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外,居住权还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设立。

三、有户口在是否就有居住权

有户口在,不一定有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与落在房产上的户籍没有直接的关系。

居住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居住权包括哪些权利

居住权包括以下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二、居住权的设立有什么条件

1.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3.设立居住权应以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未婚子女是否有居住权

只要当事人之间约定设立居住权并且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未婚子女也享有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律并未对享有居住权的主体作出限制。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对居住权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典对居住权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居住权是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在哪登记

居住权登记部门为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一般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或者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

房产居住权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设立的时间点;

2.发生物权效力的时间;

3.居住权需提供的原因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居住权的原因文件可分次三种;

4.居住权办,居住权办理的一般程序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以遗嘱方式设立的。

三、居住权产生后的影响是什么

居住权产生后的影响如下:

2.滥用居住权阻止执行,居住权产生后,不排除有当事人恶意设置居住权,阻止住宅被其他债权人处置。就居住权和债权的权利保护先后关系,可参考现有的租赁权、抵押权和债权之间规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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