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条件有哪些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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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概念及特征《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生活中当我们需要资金购买房产或者是资金周转不灵等需要钱的时候,我们可以向银行或者某些人进行抵押或质押来获得资金。

抵押与质押只有一字区别,可是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虽然他们都是通过使用财务进行担保的途径来获取资金的暂时借贷,它们的本质区别就在债务人是否占有所担保的财务。在抵押中债权人不占有所担保的财务;而在质押中,债务人需把所担保的财物转移交给到债权人的手中,当债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根据合同要求把所借款项还上,用于担保的财务,可由债权人不经过债务人的同意进行使用,如拍卖,赠送等。

2、而在抵押中债权人对所担保的财物没有直接的使用权,若要使用所担保的财务需要跟债务人协商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而使用当所有担保的财务原有价值降低的时候,在抵押中责任在债务人,而在质押中责任在债权人。

抵押和质押都有一套相应的流程。

1、他们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以抵押为例,债务人要使用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抵押的时候,需要对所用作担保的物品做价值鉴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判定进而来确定所担保物的价值;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身份证明有如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且需要对债务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诚信状态进行了解与分析债权人与债务人彼此应确立合法明确的抵押合同,使该抵押具有法律效应,明确协议时间等相关事项;但债务消失的时候,抵押的联系也相应消失了。

2、质押与抵押相同也需要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签订合同等基本步骤流程,不同的是,在质押当中所担保的财物需交与债权人保管。当债务人没有在相应的时间内还清贷款,债权人可以不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或者说担保财务完完全全的使用权。

可以用于质押和抵押的担保物有许许多多,常见的有动产与不动产。

1、在动产之中,有汽车电脑、金手链、金项链、钻石戒指等昂贵物品。在不动产之中有房屋、土地,工厂等。各种财产权力、公司集团、财团用于质押。质押可以转让股份、股票、债券支票、债券。质押也可以,使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产权进行转让。

2、债务人在所约定的时间内将所借的款目归还给债权人的时候,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解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合同解除,所抵押的不动产的名义归给还债务人,所质押的动产归还给债务人。

3、在我们缺乏资金或资金周转不灵的时候,合理的运用质押和抵押来获得资金解决燃眉之急,也许是解决我们头疼的最快最好的方法,不过,当我们进行抵押或者是进行质押之前,我们必须好好了解抵押与质押的相关流程与相关法律,避免上上当受骗。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依据我国不动产管理办法规定,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是,抵押不能转移抵押物品,质押是必须转移质押物品,质押的物品是动产,而抵押的物品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抵押和质押的区别,质押是指将动产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按照规定,债权人以其占有的财产受偿,抵押设定以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品折价优先受偿。抵押物品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质押条件有哪些

一、质押条件有哪些

首先,债权须合法有效。

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

其次,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再者,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最后,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质权实现必须诉讼吗

如果在股权质押的时候,质权人对股权质押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就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执行股权而不需要诉讼。《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民法典的质权的放弃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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