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一般在哪里做 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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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因为意外或是其他事情而受伤时,一般是需要做伤残鉴定的,根据鉴定的结果来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或是承担其他应该承担的责任,那么伤残鉴定一般在哪里做呢?下面法55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意外伤残鉴定流程怎么走

法律常识:

一、个人意外伤残鉴定流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7、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8、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

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

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fa55.net 法55…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鉴定一般在哪里做

一、伤残鉴定一般在哪里做

1、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2、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二、人身损害的赔偿金标准

1、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伤残鉴定怎么进行

法律常识:

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由办案单位出具的委托伤情鉴定的委托信或委托书;

2、需要被鉴定者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3、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鉴定单位需要作出鉴定的结果,制作鉴定书,然后由被鉴定人或者是办案单位将相应的鉴定书取走。

一、伤残鉴定注意以下事项:

1、需要受伤的当事人和鉴定所的有关鉴定人员积极配鉴定过程;

2、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是不能够瞎编乱造做虚假提供假材料;

3、出现本次事故的当事人是不能够私自去变更法医鉴定书的内容的;

4、出现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能够去申请经过当事人和鉴定人员已经协商好去的公安局或者司法机关。

二、伤残鉴定需要以下材料:

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

2、医疗诊断证明书;

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

4、身份证明材料;

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综上所述,进行伤残程序的鉴定的时候需要以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的结束为准则,如果治疗没有结束的话,如果在因为双方调解的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情况下,被评定人需要在申请书中说明这些相关的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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