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什么地方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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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算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吧,此时将实际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剥离开,但对于劳动者而言,自己提供劳动的单位,可能并不是自己的用人单位。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这个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如果你不了解,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看看。

什么是劳务派遣有哪些

类型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

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它有三种含义: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

“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

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

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

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

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

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通过以上文章的阅读,我们已经清楚,派遣劳务关系因病死亡,是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

一般来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是和派遣单位之间产生,所以工伤事故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一、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签订合同的时间长短不同。劳动合同对于签订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相关规定应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样。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直接用工,而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

3、涉及主体不一样。劳动合同只涉及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

4、是否能够签订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岗位不同。任何岗位可以,劳务派遣合同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对于单位主体的规定不同。劳动合同的单位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而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

7、在无工作期间待遇不同。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一个月内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计发,超过一个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80%计发,而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无工资期间按照最低工资计发。

二、劳务派遣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劳动生产都不相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组织形式。一方面用工单位在面临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时,其自身的员工结构配置达不到相应的要求,而这种市场需求往往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并且具有多样化特征;另一方面,用工单位本身的劳动人员也可能由于自身因素暂时不能从事单位所指派的工作,而这种工作往往是可替代的。面对这种临时性的用工需求,用工单位从控制生产成本的角度往往不会调整自身的劳动力资源结构,而是选择从劳动力市场临时雇佣所需人员。

2、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是其一个很重要的特点,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派遣单位则会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合适的职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的过程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必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只需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下给付相应的劳动,有关的用工单位则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应的对价,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管理,则是由派遣单位来进行的。因此,在整个劳务派遣过程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始终不发生人事管理关系或者隶属关系。

3、“三角关系”的用人模式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八个字用来形容劳务派遣再合适不过了。由于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所以在劳务派遣中的劳动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应订立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则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劳务派遣合同中涉及三方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通过这一点也该知道,劳务派遣合同跟劳务合同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直接跟员工签。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也没有义务给被派遣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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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方法一:滥用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在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务派遣制度一直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使用普遍却没有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专门用12个条文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但其实施后,劳务派遣制度不仅没有衰退,反倒愈演愈烈。法律规范的粗线条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付现实中用人单位种种逃避责任的方法。较多的情况是“假劳务派遣”,也就是劳动者在某个单位工作,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如此一来,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关系转给派遣公司,不必再担心与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而不必承担任何成本;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借此“切断”劳动关系,劳动者由于不知情、不懂法或者不想得罪单位,往往不会根据其先前的工作年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再想回头要补偿,一般都已超过时效而无法得到支持。

规避方法二:隐蔽用工

按国际劳★WWW.FA55.NET★工组织的界定,隐蔽用工是指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劳动法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隐蔽用工的情形,在超市(商场)促销员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由于促销员是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裁判机关往往按照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这就使得超市(商场)享受用工的权利却不必承担用工的责任,劳动者只能向供应商主张权利。但有些工作是超市(商场)安排的,比如促销工作之外的加班等,劳动者就很难向供应商主张权利。

规避方法三:利用关联公司

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安排员工在不同的关联企业工作,或者将员工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分割在不同的关联企业中,以此降低用工成本,混淆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后,几家单位互相推诿,造成劳动者维权困难。这种用工形式对劳动者的侵害表现在:一是无法与真正的用工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推卸了责任,而伪装成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的资质、经济状况都不明了,甚至已经被注销,根本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二是工作年限缩水,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或者承包关系,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被分割成在不同单位之间的“几段”,即使连续工作10年以上,也无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旦被辞退,经济补偿的数额也大大减少。

规避方法四:租赁承包

单位将某个部门或者整体承包租赁出去,以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这种经营方式在目前非常普遍,但是其招用的劳动者是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建立劳动关系,却在实践中引发很多纠纷。有的是企业承包给其他企业的,有的是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的,有的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不论是哪种承包方式,发生纠纷后,发包的企业都拒绝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么将劳动者推给承包承租的公司或个人,要么认为劳动者是“独立承包人”。

规避方法五:合同、保险一分为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上社会保险。现在出现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却将员工的社保“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目前劳动部门的相关条文比较模糊,允许一些相关机构协助企业或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社保关系到底是办到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单位,还是可以直接办到代办公司名下,并不明确,而一旦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就遇到了劳动关系不明的难题。

规避方法六:包工头违法承包工程

建筑行业中的包工头是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建设工程资质的包工头根本不能承包工程;而另一方面,几乎任何一个工地上,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由包工头牵头组成的劳务队伍在建筑劳务市场中占据相当大的份额,而包工头的存在,使得农民工—包工头—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复杂化,农民工究竟是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并不清楚。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后,农民工究竟该找谁要工资或赔偿,裁判机关处理的结果也不同。有的认定农民工与发包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的则认定为与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

规避方法七:私人车主挂靠经营

“挂靠”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当时因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范围和享受的待遇不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挂靠其他单位从事经济活动的现象大量存在。譬如私人车辆挂靠公司运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会出现劳动者与挂靠人、被挂靠单位三方权利义务纠缠不清的问题。如果认定司机只是车主的雇员,一旦发生事故,运输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从私人车主处获得赔偿显然要面临很大风险。

规避方法八:只认劳务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直比较混乱的。由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规范的特别保护,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相对于劳务雇佣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来说要更多、更周密,比如,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还有权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劳务雇佣关系中,拖欠劳务费的,只能要求对方支付拖欠期间的劳务费和利息。劳务雇佣关系中,合同届满或者工作事项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当然结束。而一旦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正是由于这些特殊保护,使一些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后,极力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规避方法九:假借注销或吊销

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主动解散或者被动终止营业资格,那么劳动合同终止。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主动注销公司,或者故意利用法律上的空子,使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由于劳动者对此往往不知情,无法及时主张权利,其权利就有被侵害的可能。有的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后继续营业,公司与劳动者在注销或吊销之前是劳动关系,之后却变成非法用工的雇佣关系。有的公司被注销或吊销后,换个名称重新注册,变成另一个公司,这样就切断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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