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 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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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想必大家对于“业主委员会”并不陌生,也可能大家就参与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相关工作。其实,业主委员会是一种自治性的民间社会组织,管理小区的各项事宜,代表着业主们的利益诉求。但是,小编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对业主委员会职责还是搞不清楚。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介绍。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二、业主公约的效力

(一)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二)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五)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多少

业主委员会一般是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 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一、业主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业主委员会起到以下作用:

(一)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二)监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沟通的桥梁。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一)由业主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人数为5至11人;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业主;

(四)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业主委员会有什么作用

(一)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话,每当业主与小区物业发生纠纷,认为物业公司在收费与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时,通常都是采用拒交物业管理费方式进行抗争,而如果业委员成立的话,如果认为小区的物业存在不合理、服务差的现象,可与解约,选择新的物业公司,认为质量服务出色的物业公司则开业与之续约。

(二)监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

小区的业委会可以决定小区内部专项维修金的使用和筹备方案,并对其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力,可避免该费用被物业公司私自挪用。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委会可即使了解小区的业主和物业的意见或者建议,同时监督与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相关规定,除此之外,业委会还可以代表业主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行使权力,例如,针对小区的公共设施、秩序和环境卫生制定一套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对小区的胚胎设施进行完善整改。

(四)沟通的桥梁

业委会是小区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开放商之间沟通的桥梁,传递双方之间的意见与看法,避免问题和纠纷的出现。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需具备什么条件

法律常识: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需具备的条件是: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并得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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