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不在订立着合同,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等,在一些合同中常会有一些霸王条款,所谓的霸王条款就是排除经营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那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接下来由法55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霸王条款有效力吗,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常识:
霸王条款指当事人一方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历史原因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常识:
合同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霸王条款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常识:
霸王条款有:
1、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
2、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3、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常识:
霸王条款是指相关主体为了逃避一定的法定义务,通过单方面制定一些减免自身责任的合同通知,声明等,限制消费者权利,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由于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的逃避自己的义务,将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的行为,因此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是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什么是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特征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存在原因
一、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
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可以选择什么。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