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有盗窃罪侵占罪还有什么罪?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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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自己的财物都是所有权的,比如个人的相机、手机等数码产品,往往都是价值不菲,要是不小心遗落了,被他人捡走,按照传统思想,应当拾金不昧及时归还,但是往往有人不这么做,侵占他人财产,那么,侵占达到多少数额才算侵占罪?下面法55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法对侵占罪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常识:

刑法对侵占罪的规定有:侵占罪是指将他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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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2022

一、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

二、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

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是指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是指十万元以上。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方可以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拟定数额后报最高院审批。

三、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这里“数额较大”是指侵占5千元到2万元之间,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一、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职务侵占罪是指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侵占罪的量刑

数额较大,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侵占罪有以下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侵占罪与盗窃罪有何异同

普通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又有显著的区别,这表现在:

1、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

2、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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