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北京注册流程是什么 外资公司办理

时间:

外资企业北京注册流程是什么

一、外资企业北京注册流程是什么?

1、拟定新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应予核准,一般应提供4至5个名称,并在确认其可行性后,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公司数量太大,一次性名称传递的概率相对较低。公司的最终名称须经工商局批准。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向地方商务主管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请前,必须在商务主管委员会的网上商务系统中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准书。

3、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并予以批准(涉及行政许可的特殊项目后,凭许可证经营),向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4、刻制公章;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许可证办妥后,安排刻制印章。刻印印章时,应根据客户的需要选用材料制作公章、财务章、公司章、发票专用章等。

5、申请组织代码证书;必须提供明确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外国法人应当提供护照;国籍法人应当提供第二代身份证件。

二、外资公司注册的注意事项

1、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只能用中文组合,不能使用外文,但是很多外资企业都有着自己国外的名字,把外文名字翻译成汉语也是比较好的方法;

2、如果注册地址,外资企业本身就有很多优惠政策,选择一个好的注册地址,也会涉及很多优惠政策;

3、按照《外商投资设立投资公司暂行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美元。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同于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非法人风险投资企业和公司风险投资公司。

4、非法人风险投资企业投资者认缴的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者认缴的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综上所述,对于需要在北京进行注册的外资公司,首先应该准备好所有的注册资料,其次再分别到当地的商务局和工商局进行审批,等待无误的时候再当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外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一、外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1、查名(名称无重复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

2、报送外国投资委员会申请批准证书(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20个工作日);

3、报送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10个工作日);

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工作日);

5、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15-20个工作日);

6、办理统计证(约7个工作日);

7、办理财政登记证(约7个工作日);

二、外资企业包括哪些类型?

1、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

2、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5、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外商到我国境内投资,兴办公司。注册成功一个公司大致要经过核名、提交材料、领取营业执照及刻章等环节。公司注册成功后,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包括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基本户等。外商公司在我国经营必须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批准的营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办一个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哪些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定义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批准后,商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商务部备案。

二、办理所需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2]。

三、审批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16 48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