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属于什么法 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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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法院裁决拒不履行的个体或团体,原告方有权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获得法定许可后通过冻结被告账户、扣押被告财物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促使被告履行裁决,那么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法55小编为您提供如下参考: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讲座

主讲:李健龙

观众朋友大家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请到的是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的李健龙律师做客我们的演播室,和我们一起交流下《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行政强制法》作为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的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它的出台显得格外不顺利。从1999年的酝酿开始,经过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再到2011年6月的五次审议,而且自2005年首次审议之后,多次审议都是在草案有可能被终止审议的关键节点,以再次提请审议的方式让法律案得以“激活”式延续、不致被废,最终经过长达12年之久《行政强制法》最终颁布实施。

1主持问:请问李律师,我国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什么?

答:我国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主持问:行政强制具体包括那些行政那些范围呢?

答: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3、主持问、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种类?

答、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4、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种类?答、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包括:(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假如我们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呢?

答:首先,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其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6、主持问、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时能扣押当事人的生活必备品吗?

答,是不能扣押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被执行人在行政强制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主讲:重庆峡律师事务所

李健龙

行政强制法属于什么法

行政强制法属于什么法

一、《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性法律,非民商法、刑法。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行政法关系的行政基本法。2011年春天的全国人大会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是一个重要议题。行政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主要由行政基本法和部门行政法构成。《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在前几部行政基本法的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权)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应当说,是在新的起点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行政法体系中属于行政行为法,调整的是两种具体行为行为,一为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服务于行政处罚的前置阶段和程序;一为行政强制执行,往往是将行政处罚所确立的义务满足与实现的最后一道行政执法程序。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也常常将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法上确立实体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

二、《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程序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对应而存在的一个概念。应当说,《行政强制法》中既有实体规范,也有程序规范,其更主要的还是一部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是规范行政法当事人实体职权、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行政程序法则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程序及行政相对人如何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应当说,《行政强制法》最主要的贡献是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法制化程度、系统化程度大大提高了一步,体现在第18条集中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四章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尤其是代履行的程序,第五章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等等。

在行政法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同时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目前,在主权国家范围内鲜有从实体上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系统的成文实体法法典的成功先例,但在程序上规范行政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已有成功的立法先例,而且我国的湖南省也已制定地方行政程序规定的规章。

三、法律位阶上,《行政强制法》为非基本法律,因为其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的效力在《宪法》、《立法法》中虽然没有等级差别的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宪法》第62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因而可以认为基本法律高于非基本法律。在六大行政基本法中,《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属于非基本法律的位阶。根据《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行政强制法》是调整行政强制的基本法、一般法(龙头法)

基本法与特别法、单行法相对应!《行政强制法》中涉及与已经立法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关于行政强制规定的关系,在某些制度设计上是将其全部废止予以统一,还是部分废止而保留一部分继续生效,抑或是全部保留其效力呢?这需要作大量的立法基础性工作。如《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给单行法留有继续生效的空间只能是中央一级的两类法律规范:法律和为行政法规,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与《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不一致将被废止。该款的规定与本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五、在功能、性质上,《行政强制法》更多的表现为权力制约法与权利保护法

《行政强制法》既规范、约束作为公权力的行政强制权,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既有对行政强制权的规范、约束,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的角度上来看,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性法律,非民商法、刑法,也是是一部行政程序法,还是为非基本法律等等。不同的角度上看,行政强制法可以是不同的法律。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平衡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1条确立了两个最基本关系的平衡:

1、保障与监督关系的平衡,既要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保障作为被强制对象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平衡。协调和平衡这两对基本的相互关系,正是该法制定和实施要把握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即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其中对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手段、方法和途径。该法规定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应该说是“最小损害”原则的很好体现。

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里,权限法定的“法”主要或基本上限于法律;范围法定、条件法定的“法”则可限于法律、法规;而程序法定的“法”则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而且应包括规章。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这里的“教育”,既包括特定教育,也包括一般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教育,也包括对一般社会公众的教育,当然,主要是指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此外,这一原则还具有“先教育、后强制”和在行政强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中坚持教育的意涵。只要通过教育自觉履行了义务,行政机关就不应对之再实施行政强制或处罚。

五、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行政强制法》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分别规定于多个不同条款,将其精神贯穿和体现在行政强制权设定程序和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具体设计上,重点主要落实在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具体设计上,包括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设计和对程序的设计。

六、救济原则。

《行政强制法》确立的行政强制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虽然这三种救济途径均有相应的专门法律规定和调整,但该法还是加以了特别规定。这是因为行政强制是一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高权”行政行为,需要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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