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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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那么软件著作权怎么认定?法55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或其他权利持有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软件作品拥有全部专有权。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例外,因为版权的获取不需要单独确认,这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注册后,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发布,开发者的身份,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行开发、完成的非功能性软件作品,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备案,记录/保护自然人权益的行为。

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有法人资格和无法人资格的企业独立开发的软件作品或者职务软件作品登记归档的权益记录/保护行为。

《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属

1、通过注册代理机构的定期公告,您可以向社会宣传您的产品。

2、在软件版权贸易中,认证将使软件作品的价值翻一番。

3、如果发生软件版权纠纷,版权所有者很难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证明工作的时间和完成情况。

4、在中国合法经营或销售软件产品,并可出版发行。

5、软件产品注册可以【WWW.FA55.NET】作为独立知识产权的证明。

6、在软件企业识别和高技术企业识别的过程中,它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登记申请

1、申请注册的软件应当独立开发,或者原版权所有者修改后的软件,对原软件进行修改后,在功能或性能上有重要改进。

2、合作开发的软件经登记为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人可以协商指定其代表。著作权人之间的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申请登记,但是应当指明其他著作权人。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规定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

(二)软件的识别资料;

(三)有关证明文件。

软件的标识材料包括程序的标识材料和文件。程序和文件识别材料应包括源程序和任何文件,每一页连续30页。如果整个程序和文档不足60页,则应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某些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不少于每页30行。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著作权归属于书面合同或者项目工作文件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工作文件;

(三)在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下在原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书;

(四)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受让人,提交继承权,转让权或者承担权的证明。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例外存放识别材料:

(1)源程序前后连续30页,其中机密部分应用大黑斜杠覆盖,但覆盖面不得超过源程序交存额的50%;

(2)源代码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的连续50页;

(3)目标程序之前和之后连续30页,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的20个连续页面。

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软件著作权包括了哪些权利

一、软件著作权包括了哪些权利

1、软件著作权包括了如下权利: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出租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2、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有哪些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 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一)软件的法律定义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条界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二)计算机程序与文档的法定内涵

1.新修订的条例第三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新修订的条例第三条第2款规定,“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新修订的条例第四条规定表明,软件要获得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必须同其他作品一样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而不是对他人作品的剽窃或非法复制;二是软件开发者已用某种客观实在的形式将计算机程序表现和固定下来,“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许可使用权及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及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

(五)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10种软件侵权行为的存在形式,分别涉及对软件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讲,软件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六)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

根据著作权法“Idea(思想)/Expression(表达)两分法”的基本理论,新修订的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字概念等。”对此规定的理解,应当不仅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软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而且形成该等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逻辑结构、表述方式等能够固定化的内容也应当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只是将一切属于智力活动和没有外在表述的智力活动结果(思想)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从以上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阐述也可以得出一个带局限性的结论,即除著作权外,软件这一新型智力劳动成果的全方位保护还有赖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综合性司法救济。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都有哪些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依法受到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著作权的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就某些权利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经转让或专有许可而获得软件著作权者依法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要履行登记手续。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人的其余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护期满前,软件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活动、使用许可活动和转让活动的发生,均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软件期满后,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之前进入公有领域: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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