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内容是什么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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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有以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关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法55小编为你解答。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2)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3)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

(4)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范围

(1)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①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

②限于个人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使用,“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

③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使用之列。

(2)引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应当适当,“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一问题;

②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③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新闻报道使用。即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范围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其目的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与复制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②使用的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公务使用

(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

(9)免费表演

(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即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但是应当注意到:

①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

②翻译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如果超出国内发行的范围,就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翻译权。

(12)盲文出版

成少数 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但是应当注意到:

①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

②翻译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如果超出国内发行的范围,就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翻译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自然是一系列的作品,而著作权也被称之为版权。虽然,现在我国对著作权的取得,采取的自动取得原则。除了,计算机软件之外,其余的作品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要先登记了才能享有著作权。但是,就日后对作品的保护而言,建议还是办理以下著作权登记手续,也方便日后维权。

什么是著作权法

法律常识:

著作权法是指以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的部门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

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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