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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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虽然我国在逐渐减少死刑罪名,但是刑法分则中依然还存在着很多可以判处死刑的条款。不过为了实现刑法的正义,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那么,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有哪些呢?法55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一、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案件怎样辩护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 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 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不适用于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一般对于一些极其恶劣的犯罪会做出死刑的处罚,但由于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不适用死刑的情况,因此也有可能犯罪手法很残忍、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害后果,但最终却没有对犯罪分子处死刑的情况。那究竟法律中规定不适用于死刑的情况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政策历来主张不废除死刑,但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均不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二、停止执行死刑后如何处理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不适用死刑情形有几种?

一、不适用死刑情形有几种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死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面的犯罪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2. 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款,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有一种例外,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二、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什么?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2)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不能判处死刑的分为绝对不能判处死刑和相对不判处死刑。其中,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人,除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也是不能对其判处死刑。当然,要是属于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则是绝对不能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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