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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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义务承担者权利分为

法律常识:

根据义务承担者范围,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

法律常识: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相对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

法律常识:

对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五)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六)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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