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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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说到“霸王条款”,那么霸王条款是什么呢?哪些属于霸王条款呢?针对这个问题,法5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霸王条款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让我们一起记住这些“霸王条款”,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7、“促销商品,售出不退”(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8、“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9、“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0、“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11、“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2、“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3、“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14、“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5、“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16、“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7、“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8、“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9、“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第二,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第三,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以上整理的生活中常见的一些霸王条款,这些霸王条款都是加重消费者一方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霸王条款都是无效条款,希望在遇到上述霸王条款时一定要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助长这种风气。

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法律常识:

常见的霸王条款有:买东西时,想要退、换商品需要外观完好,否则不退换或收取费用;在商场看到的在打折的商品,不退也不换,是出售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洗衣店对衣服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负责,不赔偿,其实是逃避了违约责任。景区所说的游客发生受伤或死亡情况自身承担后果,逃避了消费者造成人生伤害带来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霸王条款有哪些

法律常识:

霸王条款有:

1、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

2、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3、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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