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录音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要有其法律效力的话,是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没有查证属实之前,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来说,录音证据只要不是违法获得的,一般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是有些录音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这样的录音证据可能就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常识:
如果能证明录音的真实性以及是通过合法方式收集,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录音证据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以下三性:
1、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1)录音证据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
(2)录音证据的形式(载体)具有客观性。证据的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证据的载体真实来源于案件事实,不可伪造,变造。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具体要求:
(1)录音证据及其所包含的证据事实成立可以使另一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扩大或缩小;
(2)录音证据要能够证明与诉讼双方争议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待证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