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录音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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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常识:

如果能证明录音的真实性以及是通过合法方式收集,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录音证据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以下三性:

1、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1)录音证据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

(2)录音证据的形式(载体)具有客观性。证据的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证据的载体真实来源于案件事实,不可伪造,变造。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具体要求:

(1)录音证据及其所包含的证据事实成立可以使另一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扩大或缩小;

(2)录音证据要能够证明与诉讼双方争议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待证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www.fa55.net)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法律常识:

录音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要有其法律效力的话,是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没有查证属实之前,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来说,录音证据只要不是违法获得的,一般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是有些录音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这样的录音证据可能就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一、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私采的视听资料也是证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当事人提交的录音,经当庭播放,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属于无疑点的视听资料,而且有其他证据佐证,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录音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吗

录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一般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怎样使用录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开始走上了民事诉讼的舞台。许多人认为偷录偷拍就此走向合法化。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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