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尸体怎么办 车祸现场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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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非常容易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对受害人的尸体怎么处理,也是交通事故中需要处理的问题,那么交通事故受害人尸体怎么办?下面由法55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交通事故受害人尸体怎么办

交通事故受害人尸体怎么办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按受代存。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费和尸体存放费用。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交通事尸体无人认领怎么办

1、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况,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1)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

(2)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防腐期15天届满不到殡*馆办理殡殓手续的尸体。

2、在医院正常死亡的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 www.xiezuowen.net 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在医院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明确是否属正常死亡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医院以外死亡的尸体,由公安部门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3、因案情需要保留的尸体,公安部门应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时注明防腐期。防腐期一般不超过15天,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的,公安部门应办理延期手续。

4、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在本单位公众服务网和殡*馆公告栏进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殡*馆可以对尸体进行处理。

5、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有家属或单位认领的,凭公安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殡*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属认领的尸体,公安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6、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馆可按规定将尸体处理。

(1)家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2)经公安部门鉴定为死亡24小时以上或者溺水死亡3。4小时以上的;

(3) 尸体已经出现膨胀、臭味、舌肿眼突等症状的;

(4)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个月,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馆负责处理。

交警有权力扣留事故车辆吗

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

具体根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尸体怎么处理

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尸体应这样进行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应在死者的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尸体进行检验。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凡有条件的地区,尸体一律火化处理。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的处理当然不能例外。对少数民族死者尸体的处理,应尊重其民族的风俗习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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