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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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而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结构转轨、人口日益老龄化的发展阶段,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更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该怎么办?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该怎么办?

(一)凡补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的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二、补缴工作流程

办理补缴时,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原参保缴费情况等)认真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三、个人账户和指数记录

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账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6或1.0,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后延缴费等问题

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由于对于养老保险来说,缴费累计年限是计算工龄的依据,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可领取的养老金越多。因此即使没有在单位上班,也要重视自己的社保问题。

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政府这三方面的关系主要有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由我国劳动法进行调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全民性作为社会保险特征。

一、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虽然我国的《劳动法》有《社会保险和福利》这一章,似乎社会保险法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这和《劳动法》立法比较早,当时对相关法律的研究还不够成熟有关。劳动法并不能覆盖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应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法,不存在从属关系。具体来说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劳动法主要调整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法主要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政府这三方面的关系。

(二)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应具有全民性,不仅包括“劳动者”还应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等劳动法上所谓的“资方”;而且还应该包括公务员。因此,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劳动法。

二、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新社会保险法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而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结构转轨、人口日益老龄化的发展阶段,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更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险法》解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社保法》全文十二章九十八条,较全面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专章共十三条,搭建起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法律框架。

具体到养老保险制度层面,最新社会保险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覆盖所有劳动者,其覆盖范围包括职工、个体工商户、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等等,其中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研究中,具体将由国务院规定;

二是通过法律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即明确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由用人单位、个人以及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同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承担兜底责任;

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账户归属,原则性规定了各自的缴费比例,而具体比例可由国务院根据统筹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是就个人账户养老金予以专项规定,具体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等等,但对于个人账户是否做实,如何确定记账利率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管理模式,并未明确规定,这为日后个人账户做实及市场化投资运作预留了政策调整空间;

五是规定了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将养老金待遇水平同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等挂钩,但是对于养老金计发方式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等,保留了政策调整的弹性空间;

六是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条件,确定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同时对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人提供多项制度选择;

七是明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退休时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

八是明确国家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全覆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九是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制度,但征缴主体、具体步骤和办法仍交由国务院制定;

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以及社保基金的预决算、投资运营和信息公开予以明确,未来涉及社保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的投资运营规定,授权国务院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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