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形式规定是什么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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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有很多,广义来说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审查的目的是维护法制与政令统一,那么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形式是什么?下面由法55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什么

法律常识:

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一般使用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名称,用段落形式表述。

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其他,

对未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一般在30日内完成审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五条

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多个党组织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党组织向共同的上级党组织报备。

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一般在30日内完成审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存档备查。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形式规定是什么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形式规定是什么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

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

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区别

法律常识: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区别:

1、两者制定主体不同。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或省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和机关均有权制定;

2、两者的效力不同。规章的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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