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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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中的侵权行为,其实是分为了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其中一般侵权行为包括了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对人身利益的侵权等等,那么大家知道这个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哪些吗?请跟随法5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哪些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法律常识:

下列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哪些属于特殊侵权

一、哪些属于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四种类型: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三)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四)产品责任纠纷;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七)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八)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九)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十)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十一)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十二)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十三)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十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的证据应该如何收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别

法律常识: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别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的证明以谁主张举证为原则,赔偿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实施的,但倒置的范围并不是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而是过错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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