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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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是一种电子代码,可以用它在网上验证发件人的签名或者身份。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什么

电子签名是什么

电子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其实是一种电子代码,利用它,收件人便能在网上轻松验证发件人的身份和签名。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如果有人想通过网络把一份重要文件发送给外地的人,收件人和发件人都需要首先向一个许可证授权机构CA(GlobalSign)申请一份电子许可证。这份加密的证书包括了申请者在网上的公共钥匙即“公共电脑密码”,用于文件验证。

发件人使用CA发布的收件人 www.fa55.net 的公钥对文件加密,并用自己的密钥对文件进行签名。当收件人收到文件后,先用发件人的公钥对解析签名,证明此文件确为发件人发的。接着用自己的私钥对文件解密并阅读。

电子签名是现代认证技术的泛称,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数据电文内,或逻辑上与某一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能被用来证实与此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所载信息;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

从上述定义来看,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即现代认证技术的一般性概念,它是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

电子签名有哪些地位和效力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004年8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的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签名规则,消除了电子票据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了电子票据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电子交易的安全,为电子票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电子签名法中》第二条给电子签名下了定义,即为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就是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另外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电子签名和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遗憾的是,我们没有在现行的《票据法》中找到可以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的地方,而相应的衔接对于构建我国电子票据的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现行《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由于票据的快速流通性和严格要式性,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将签名这一形式要件严格限定在亲笔签名或签章的形式范围内,尚未明确规定其他的形式是否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在电子票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动,以及相应资金的划拨、结算都是在网上虚拟的实现,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在此期间并不涉及到任何行为主体的签字或盖章。电子签名是否真正产生法律效力,这点在《电子签名法》和《票据法》中却给出了不同的结果。因此及早统一《电子签名法》和《票据法》中的条款,在《票据法》中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保证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此外电子票据中所涉及到的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问题也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传统票据作假通过认真比对还是比较容易发觉的,但是电子票据在一定程度上作假并不易被发觉。因此还必须建立电子票据安全性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除了规定技术上的安全防范要求外,还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银行、客户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5、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二、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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