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户口落户新政策 户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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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生的孩子做父母的除了要面对新生儿的喜悦外,还需要去处理孩子的户口问题,只有及时的帮助自己的孩子上了户口,那么孩子才能够成为一个“有身份”的人。下面法55小编为大家介绍上户口最新政策。

2022年户口新政策

法律常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地区开始积极制定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但步调不一,具体以当地政府通知为准。

比如河北省政府发布的改革实施意见中下列规定:

1、将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取消农业。非农业的户口统计。

2、创立公共户口,以派出所未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

3、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三条  (一)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二)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三)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

(四)改革居住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积极推动建立与居住证相关的公共服务提供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2022户口落户新政策

法律常识:

2022年户口落户新政策如下:

1、取消城镇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下的落户限制。常住人口300-500万,放宽落户条件,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对出租房屋的常住居民,允许在城市公共账户上落户;

2、扩大居住证居民享受的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等待遇。

一、房产证过户公证管理所需资料如下:

1、申请人的住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署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署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署理人需提交有署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承继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承继人的去世亡证明;

5、法定承继人已去世亡,需提交去世亡证明及支属干系证明;

6、被承继人的婚姻、怙恃、后代环境证明及有关支属干系证明;

7、公证职员以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质料。

二、房屋过户流程如下:

1、卖方要配合买方进行产权调查;

2、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详细签订房价,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和定金多少;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销售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中介公司为买家到相关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023年上户口最新政策

上户口最新政策

如何上户口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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