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非法经营

时间:

民间借贷涉及非法经营怎么处理

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涉及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非法经营怎么判

法律常识:

非法经营罪的判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如下:

1、非法经营对象:危害食品安全的非食品原料、禁用农药、或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量刑5年以下: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2、非法经营对象:危害食品安全的非食品原料、禁用农药、或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量刑5年以下: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3、非法经营对象:生猪屠宰、销售。量刑5年以下: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4、非法经营对象:生猪屠宰、销售。量刑5年以下: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5、非法经营对象:药品、非药品原料、辅料。量刑5年以下: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6、非法经营对象:药品、非药品原料、辅料。量刑5年以下: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7、非法经营对象: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量刑5年以下:经营数额30万元以上。

8、非法经营对象: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量刑5年以下: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9、非法经营对象: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或者非法买卖外汇(2018)。量刑5年以下:经营数额50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经营数额2500万元以上。

10、非法经营对象: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或者非法买卖外汇(2018)。量刑5年以下: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11、非法经营对象: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或者非法买卖外汇(2018)。量刑5年以下: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量刑5年以上: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

12、非法经营对象: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或者非法买卖外汇(2018)。量刑5年以下: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2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量刑5年以上: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2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13、非法经营对象: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或者非法买卖外汇(2018)。量刑5年以下: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量刑5年以上: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

14、非法经营对象: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或者非法买卖外汇(2018)。量刑5年以下: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量刑5年以上: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5、非法经营对象: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量刑5年以下:个人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

16、非法经营对象: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量刑5年以下:单位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17、非法经营对象: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量刑5年以下:个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18、非法经营对象: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量刑5年以下: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19、非法经营对象:非法(pos机)套现(2018)。量刑5年以下:经营数额10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经营数额500万元以上。

20、非法经营对象:非法(pos机)套现(2018)。量刑5年以下: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量刑5年以上: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

21、非法经营对象:非法(pos机)套现(2018)。量刑5年以下: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2、非法经营对象:非法放贷(2019)。量刑5年以下: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3、非法经营对象:非法放贷(2019)。量刑5年以下:个人非法放贷累计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100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个人非法放贷累计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5000万元以上。

24、非法经营对象:非法放贷(2019)。量刑5年以下:个人违法所得累计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40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个人违法所得累计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2000万元以上。

25、非法经营对象:非法放贷(2019)。量刑5年以下: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150人以上。量刑5年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2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

26、非法经营对象:非法放贷(2019)。量刑5年以下: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量刑5年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

27、非法经营对象:非法放贷(2019)。量刑5年以下: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量刑5年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28、非法经营对象:非法放贷(2019)。量刑5年以下: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量刑5年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

29、非法经营对象:烟草专卖品(2010)。量刑5年以下: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

30、非法经营对象:烟草专卖品(2010)。量刑5年以下: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31、非法经营对象:烟草专卖品(2010)。量刑5年以下: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量刑5年以上: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

32、非法经营对象:烟草专卖品(2010)。量刑5年以下: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

33、非法经营对象:国际电信业务(2000)。量刑5年以下: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34、非法经营对象:国际电信业务(2000)。量刑5年以下: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35、非法经营对象:国际电信业务(2000)。量刑5年以下: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量刑5年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36、非法经营对象:国际电信业务(2000)。量刑5年以下: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量刑5年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7、非法经营对象:经营“非法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个人经营数额5-1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个人:经营数额在15-30万元以上。

38、非法经营对象:经营“非法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单位经营数额15-3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单位:经营数额在50-100万元以上。

39、非法经营对象:经营“非法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个人违法所得2-3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10万元以上。

40、非法经营对象:经营“非法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单位违法所得5-10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5-30万元以上。

41、非法经营对象:经营“非法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个人经营报纸(期刊)5000份(本)以上。量刑5年以上:个人: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以上。

42、非法经营对象:经营“非法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单位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以上。量刑5年以上:单位:经营报纸(期刊)5万份(本)以上。

43、非法经营对象:经营“非法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个人经营图书2000册以上。量刑5年以上:个人: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

44、非法经营对象:经营“非法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单位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量刑5年以上:单位:经营图书15000册以上。

45、非法经营对象:经营“非法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个人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量刑5年以上:个人: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46、非法经营对象:经营“非法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单位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量刑5年以上:单位: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

47、非法经营对象:经营“非法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量刑5年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48、非法经营对象:经营“非法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5年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9、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个人: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

50、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单位: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51、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52、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单位: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

53、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个人: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以上。

54、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单位:经营报纸(期刊)5万份(本)以上。

55、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个人: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

56、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单位:经营图书15000册以上。

57、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个人: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58、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单位: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

59、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量刑5年以下: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60、非法经营对象:有偿删帖或者发布信息(2013)。量刑5年以下: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个人: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

61、非法经营对象:有偿删帖或者发布信息(2013)。量刑5年以下: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单位:经营数额在75万元以上。

62、非法经营对象:有偿删帖或者发布信息(2013)。量刑5年以下: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63、非法经营对象:有偿删帖或者发布信息(2013)。量刑5年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

64、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2016)。量刑5年以下: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

65、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2016)。量刑5年以下: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

66、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2016)。量刑5年以下: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生产、销售赌博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

67、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2016)。量刑5年以下: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2017)。量刑5年以下: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量刑5年以上: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15套以上。

69、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2017)。量刑5年以下: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量刑5年以上: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

70、非法经营对象: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2017)。量刑5年以下: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量刑5年以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1、非法经营对象:其他非法经营行为。量刑5年以下: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

72、非法经营对象:其他非法经营行为。量刑5年以下: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73、非法经营对象:其他非法经营行为。量刑5年以下: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

74、非法经营对象:其他非法经营行为。量刑5年以下: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法律常识:

一、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具体如下: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秩序;

4、客观方面存在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

二、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其他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1、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应从重处罚。

2、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8 24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