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过失是什么 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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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中,有些时候需要行为人有重大过失行为,那么此时才需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是没有过失或者属于一般过失而造成了损害的话,则此时往往都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那民法中的重大过失究竟指的是什么呢?法55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重大过失是什么

法律常识:

重大过失的定义如下:

1、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2、法律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中重大过失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中重大过失的定义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

重大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中是常见的。但是,什么是重大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一般可以接受的定义是,重大过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的,可以避免的过失。用比较书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一种过失。

《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六百一十八条 【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综合上文的分析,大家应该清楚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失是指什么了吧。对于重大过失也是有具体的判定标准,通常是指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什么疑问的话,都是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一、民法中重大过失的定义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

重大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中是常见的。

但是,什么是重大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一般可以接受的定义是,重大过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的,可以避免的过失。

用比较书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

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一种过失。

二、一般过失的定义:

一般过失,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违反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到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

三、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

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

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

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

1、普通人的注意。

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做为标准。

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注意到却没有注意,为有过失。

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事项为标准,为一种主观标准,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

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应认定其为无过失;

反之,则认定其有过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这种注意义务,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相当,认为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为一种客观标准。

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依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要求过高。

上述三种注意义务,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最低,以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最高。

与此适应,违反这三种注意义务,构成三种过失:

1、重大过失。

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

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而怠于注意,就存在重大过失。

2、具体轻过失。

指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

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尽该种注意,即存在具体轻过失。

3、抽象轻过失。

是指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此种过失是抽象的,不依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当做到为标准,因而,这种注意的义务最高,其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为抽象轻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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