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的具体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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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法55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哪几种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陈税务解读: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俗说,就是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分税率)。

注:1、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注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要去上牌照的实务操作,建议先认证后上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同样税务风险也大。

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申报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

180日:开票之日起——认证的期限;

认证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1、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征的,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分税率))准予抵扣。

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注: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4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三种情况:

(1)接受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代开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接受铁路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可抵扣的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从试点地区接受的装卸服务,可取得专用发票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此条款是试点中的一个突破,新增了代扣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取得税收缴款凭证包括如下两种方式: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注意: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论以境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抵扣税款方均为接受方。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几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几种

目前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票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

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二、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的具体内容?

我们国家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增值税税率,而增值税缴税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是可以抵扣的,也就是说适用增值税率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当月销项发票减去进项发票后按照增值税率缴税,那除了这样的一般规定外,增值税发票抵扣还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的具体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5、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

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管理问题的通知》

6、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的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其税额按照所随同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可允许抵扣。

7、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规定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其中,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8、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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