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离婚是否可以异地办理。视情况而定:
1、协议离婚,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诉讼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同一地区且居住一年以上的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且一方在其他居所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其中一方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异地办理诉讼离婚的程序如下:
(1)写好离婚起诉书;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诉讼离婚程序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走:
1、去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提起离婚诉讼;
2、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并通知给当事人;
3、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通知给所有的诉讼参与人;
4、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时间召开庭审,对案件进行审理;
5、审理结束后,应当对案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常识:
离婚是否可以在外地办理,还要看情况,具体如下:
1、如果是民政局登记离婚,只能回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2、如果是诉讼离婚,则可以在被告居住一年以上的异地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