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与综合执法的区别 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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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与综合执法的区别

法律常识:

综合执法和城管的区别具体如下:

1、执法地位不同。执法局有合法执法地位;

2、单位编制不同。执法局是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有正规编制和经费,是执法主体;

3、执法范围不同。

4、历史功绩不同。执法局是大的城市执法,它是执法主体,有正式编制和事业经费。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的程序及法律

法律常识:

综合执法的程序为立案查处,综合执法工作开始前,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立案查处;协调配合,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多个部门或机构协同配合,各部门或机构应当明确职责和任务,积极配合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作出决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此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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