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全称是什么 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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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全称是什么

法律常识:

人大代表全称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市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人大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都是公民可以行使权力的地方,公民的权益在受到侵犯无处申诉时,也通过向人大代表反映的方式得以解决,为了约束人大代表的行为,我国对市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进行了规定。

一、市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二、市人大代表的职责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 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3、人大代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4、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法55★www.fa55.net),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5、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每年20天,县(市区)、乡两级人大代表每年15天。

6、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法制讲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7、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8、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经常回原选举单位听取意见、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9、人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我国共有三级人大代表,各级的职员、权利的规定是不同的,为了减少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以监督权,这也就要求公民需要了解市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内容,在发现起实施了违背法律规定的事项后,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自然是地位崇高,也是我们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机关。而我们也常常见到每五年一次的两会上,人大代表们代表百姓将自己对社会发展建设的疑惑问题以及意见建议提向中央,那么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到底有哪些呢?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

首先,全国人大代表主要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时候进行提案、表决事项、提出意见批评,同时还现有言论不受追究权、刑事豁免权等。主要权利有以下:

1、表决通过修改宪法、法律。

《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法律案的意见提出权。

《立法法》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权利。

《立法法》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4、刑事豁免权。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5、言论自由发表权。

《代表法》第三十一条,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总而言之,人大代表还是有很多权利的,但俗话说得好,有权利就有义务,身为人大代表更是如此,应该合理恰当地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真真正正地将权利用在刀刃上,用在人民身上,造福百姓,为民生与社稷而辛劳,而不是滥用职权只为自己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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