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86证监会热线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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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中交易的商品除了日常生活用品,食品药品等常见产品外,还有一类特殊的商品,即证券期货产品,交易证券期货产品的市场我们称之为证券交易市场,不同于传统市场以钱换物的形式,证券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目的是投资以获得收益。我们知道,针对食品药品等商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了相应的服务热线,便于消费者维权,在证券交易中,也有其对应的服务热线,即12386。法55小编今天就带您认识一下12386。

12386证监会热线

一、12386是什么

12386是中国证监会的热线,该热线是证监会设立的面向全国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的社会公益服务热线。由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建设和全面管理。

二、12386的受理范围

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接收投资者投诉、咨询、意见建议等诉求,不接收信访、举报,具体包括:

(一)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期货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进行投诉;

(二)对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制度提出咨询;

(三)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政策或者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12386的服务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四、12386的投诉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开通的举报专栏、信函、来访和电话的方式向举报中心举报。

五、如何查询12386的投诉结果

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会将举报受理情况及办理结果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查询系统、电话或书面等方式答复实名举报人,但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

六、12386的注意事项

1、举报答复限于受理的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2、为鼓励举报人提供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线索,证监会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和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罚没款金额特别巨大的,不超过30万元。但限于实名举报。

七、12386的业务要求

证监会制定了专门的工作机制,对热线诉求及时处理转办。对于投诉类事项,被投诉的市场经营主体要承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要积极承接热线转办的诉求,及时与投资者联系沟通、解释说明,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主动与投资者协商处理;对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制度提出咨询的,热线帮助查询证券期货法律制度相关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政策或者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热线可汇总供监管工作参考。监管部门将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投诉处理的督办,依照相关规定将投诉处理内控建设情况作为衡量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参考内容。中国证监会通过回访、座谈等方式了解诉求办理情况,不断改进热线服务工作。

银监会与证监会的区别是什么

银监会与证监会的区别是什么

证监会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是: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两者监管的范围不同,证监会主要监管证券交易所之类的。银监会主要监管银行业。

中国证监会的工作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负责有关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五)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

银监会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监会一样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监会一样吗

1、证监会监督管理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银监会监督管理的是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监管范围不同。

3、职能职责不同。

证监会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履行义务

1、忠于职守义务。即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证券法》第205条还就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活动的其他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2、有关证件的出示义务。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3、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对其所获得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涉嫌犯罪之移送义务。《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任职之特别限制。为了保证证券监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监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此条款旨在禁止证券监管机构任何工作人员在任何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和其他单位中的任何兼任职务。我们认为,不应将本条款作出限制性解释,更不得解释为仅禁止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嫌从事证券违法违规的机构中担任职务,或为从事证券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有关的劳务和服务。

6、兼职禁止。《证券法》第18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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