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条件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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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不同类型的证件是我们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中和我们住有关的就有居住证了,如果想在一个地方长久地定居那么,居住证就是不得不有的一样证件,有关居住证的办理也成为了一件一定要了解清楚的事情了。基于此,法55小编为想在上海定居的朋友们整理了上海市居住证的办理的相关情况。

办理上海居住证需要哪些条件

一、办理上海居住证需要哪些条件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上海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

2、有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还是在上海连续就读的,满足其中一个就行。

以上条件是需要共同满足的,缺少其中一个,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都不会为其办理居住的,只有满足了条件之后,才能办理居住证。

二、办理上海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线下申请需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线上无需提交,通过数据核验核实)

3、在沪合法居住证明(择其一提供,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可用《亲属关系承诺书》代替,《亲属关系承诺书》在窗口直接填报。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下列人员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条件

法律常识: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如下:

1、属于国内非沪户籍人口;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3、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六个月。

一、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如下:

1、受理与补齐。携带好相关材料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

2、材料移送。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

4、公安部门核定。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5、签发、制证、领证。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二、上海居住证办理材料如下:

1、上海居住证申请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

3、上海6个月以上住所证明;

4、来沪就业合同;

5、社会保险证明;

6、个人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社保证明;

7、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提供结婚证及认定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来沪就读、进修提供上海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上海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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