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计算方法 反倾销税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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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消他国的补贴,常常发生在贸易中。那么,反倾销税怎么计算?接下来,法55小编为大家来解答这些法律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了解反倾销税相关知识。

反倾销税计算方法

法律常识:

反倾销税的计算方法是: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反倾销税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一、反倾销税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1、计算公式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厂价,扣除了关税、运输费等,在出厂环节考察国外出口商的价格歧视。

2、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二、反倾销税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

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三、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谁

在进口那个环节征税的,甲国的A厂商生产了一种产品卖给了乙国的B厂商,B厂商再卖给同是乙国的C销售商卖给乙国老百姓,乙国政府说这产品老影响本国产业了不行要征反倾销税,这里,B厂商就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也就是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但是分析一下,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就不一定完全是进口经营者了。乙国政府一征税,B厂商的利润被压缩了,就和A厂商谈判,A厂商生产了那么多总得卖出去,甲国市场太小,于是只能便宜点,在这里,A厂商和B厂商都负担了一部分税款。

确定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怎么计算

一、反倾销税怎么计算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

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厂价,扣除了关税、运输费等,在出厂环节考察国外出口商的价格歧视。

二、什么是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三、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6年4月2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0130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2、进口收货人(原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0130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3、凡申报进口腈纶的进口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或土耳其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或土耳其,但进口收货人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4、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5、商务部终裁结果公布后,海关将按照终裁结果对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办理保证金转税。上述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进口收货人可自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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