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
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
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
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
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
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
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1.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择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2.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人。
3.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可委托信任的人代写。
法律常识: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选举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权利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我国的选举制度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具体表现为:
1、公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
2、人大代表选举出上级人大代表;
3、人大代表选举国家公职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法律常识:
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