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清算怎么处理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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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跟清算,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术语。不过,这两个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需要对这两个概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避免引起了相关的纠纷。那么,结算与清算区别有哪些?下面看看法55小编介绍吧!

结算与清算区别

一、结算与清算区别

1、结算是清偿商务活动中债权债务的最终结果;清算是结清银行间资金账户往来债权债务关系最终结果的一种过程。清算主要是指不同银行间的货币收付,可以认为是结算进行之前,发起行和接收行对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核对确认,其结果是全面交换结算工具和支付信息,并建立最终结算头寸。

2、结算是指将清算过程产生的待结算头寸分别在发起行、接收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完成资金转移,并通知收付双方的过程。当前,大多数银行结算业务的完成主要通过两类账户:一是银行间互相开立的代理账户,二是开立在央行、独立金融机构如银联、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

二、结算的方式

结算有两种:①现金结算,即直接以现金进行支付。②转帐结算,即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入收款单位帐户。在银行办理的货币收付总额中,转帐结算约占95%以上,是货币结算的主要形式。在现金结算中,买卖双方同时在场,交货与付款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处所进行的,交易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可以当面两清,手续也较简便。转帐结算则与此不同,交货与付款在时间上不一致,往往是先发货后再通过银行付款,买卖双方并不同时在场,而且交易情况多种多样,对结算的条件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转帐结算要制订多种结算方式,对付款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易双方的责任作出不同的规定。转帐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信用证、限额结算、转帐支票、付款委托书等。

三、清算的方式

依照时间顺序依次一步一步清理,整理,计算,核算,计算每笔交易的全额或逐笔清算方式。

将某一时期所有交易进行轧差,计算出多头或空头头寸的净额清算方式。

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全部交易的余额进行轧差,交易双方按照轧差得到的净额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

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达成的所有交易的应收应付所有交易的应收应付清算,结算方式。

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对承接的清算,结合现有条件各类材料,通过假设,取舍,并列,综合,判断,选择,对应的策略,制定清算方式,梯进式实施制定清算步骤,运用各种方法达到清算目的。

银行的清算是什么意思

一、银行的清算是什么意思

银行清算指设置清算系统安全密码使用办法,生成本有清算密钥和更换密钥,接受和审查会计柜台传入的汇划清单等会计凭证,复核确认无误后上网发送,录入或接收会计柜台传来的查询和查复信息,监控清算设备运行状况、网络通讯状况、相邻结点工作状态等,与上下联行和有关部门联系,保证清算数据流畅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后,成为各金融机构的支付中介,对金融体系提供的支付清算服务主要体现在同城和异地清算。

二、公司清算要审计吗

清算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解散、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部门组织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最后清理、清算的过程。清算审计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对其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 清算期间的收益、损失,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截止日净资产分配情况进行的审计,以确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

公司破产清算前需要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而申请破产提供的材料中就包括审计报告,所以公司破产清算前是要进行审计的。

但是也可以不用审计,就是两年不去做年审就会自动注销,但是自动注销会对自身的信用度降低,可能三年内不能用自己的名字开公司。

三、清算的特点有哪些

1、企业清算必须具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立项批文。

2、企业对债权债务清算偿付的登报公告。

3、成立债权委员会确认清算的资产计价和资产分配方案。

4、企业终止经营时的会计报表及财产清册移交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

5、企业清算期,由清算委员会 (或清算领导小组)对财产进行清算后编制清算期的资产负债表、财产分配表,申请清算审计。

清算公告多少日期

一、清算公告多少日期

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期限为60天。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很显然,在公告期后才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最后的了结,才能够进行最后的审计。

二、清算通知的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清算通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可以采取两种方式通知债权人。一方面,投资人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另一方面,对于投资人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投资人应当予以公告,通过公告,请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清算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通常也都是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

三、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原则是什么

(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二)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四)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五)履行的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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