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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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吗?金税工程,是吸收国际先进经验,运用高科技手段结合我国增值税管理实际设计的高科技管理系统,实际上就是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体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注意事项的知识,跟着法55小编一起看看吧。

怎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怎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相关资料以及印模,办理领购手续。主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发给发票领购簿,因为专用发票涉及到国家税收,所以应严谨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几个点

增值税发票缴纳四个点或六个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三、开发票偷税漏税怎样处罚

开发票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怎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注意事项

提示一: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名词解释

1、认证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符,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2、重复认证:是指企业拿已经认证相符的发票抵扣联,再次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3、无法认证: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密文或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由于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导致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产生认证结果。

4、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

提示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名词解释

1、比对不符:是指发票抵扣联与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五要素中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序为:税额、金额、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

2、缺联:是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法规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3、抵扣联重号:是指系统内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发票抵扣联。

4、失控:是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

5、作废:是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作废发票的抵扣联。

6、缺红字抵扣联:是指系统内有红字存根联而无红字抵扣联并且按法规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提示三:什么是失控票,如何处理?

1、失控票:顾名思义,就是失去控制的发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名词解释中,已给出具体解释(见提示二)。

2、失控票产生的原因:(1)未按时报税;(2)企业走逃;(3)丢失空白专用发票。

3、失控票的税收处理

(1)销货方已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未申报纳税: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提示四:什么是滞留票,如何处理?

1、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已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滞留票产生的原因:

(1)发票丢失未认证。管理不善造成发票流失或邮寄过程中丢失。A.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B.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销货方拒绝提供发票。通常情况是由于购货方久拖不付相关购货款,销货方以此种方式追讨款项。若发票开具后180天购货方依然未收到发票,则形成滞留票。

(3)两头不入账偷逃税款。部分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造成滞留票的形成。

(4)收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没有资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如营改增之前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等。

3、滞留票的税收处理:

(1)发票丢失未认证。若超过180天未认证,则形成滞留票,无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企业可以根据留存的发票联或销货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所得税前成本费用的扣除。

(2)销货方拒绝提供发票。若发票开具后180天购货方依然未收到发票,则无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相应的成本亦无法进行扣除。

(3)两头不入账偷逃税款。通常情况下滞留票信息极易取得,税务机关通过抄报税数据与认证数据比对即可发现。若发现利用滞留票两头不入账进行偷税的情形,除了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税款、滞纳金,查补罚款以外,还有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4)收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没有资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B.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于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形,只要该笔货物销售交易不属于以上情形,销货方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货方取得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另外,普通发票也有可能存在滞留的情形。虽然普通发票没有抄税报税信息,普通发票的滞留信息难以取得,但随着总局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代码》的使用以及金税三期的运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据以计算抵扣的滞留票信息的取得将不费吹灰之力。

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怎么办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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