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如下:
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法律常识: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
1、申请人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2、受理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不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
4、审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赋码后,打印核准通知书;
6、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并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7、进行双告知;
8、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第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