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什么意思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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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五险一金当中,有一项是关于生育方面的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生育保险。这个保险不仅是针对女职工,男职工同样也是可以办理,然后在符合条件时享受待遇。究竟生育保险是如何办理的呢?其程序是怎样的?法55为您介绍。

什么叫生育保险?

一、什么叫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两项。

(一)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二)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

二、生育保险申领条件包括哪些?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生育保险如何办理?

一、生育保险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二、如何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一)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二)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一式二份);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一式二份);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一式二份);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二份);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什么叫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名词解释

什么叫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名词解释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

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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