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算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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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了交通肇事的情况下,肇事者最好留在现场积极对事故进行处理,这样减少了损失,肇事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才不会那么重。但要是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选择了逃逸的话,则此时情况就严重了。那么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呢?下文中法55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在交通事故的基础之上,要是造成的损害结果比较严重的话,就会构成交通肇事,但此时并不必然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也不是一定就会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不过此时往往对逃逸行为的处罚都是比较重的,那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在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处罚之前,必须要先作出严格的认定才行,毕竟并不是所有肇事者在事故发生之后离开现场的行为都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清楚之后再进行处罚,才是合理的。当然,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对逃逸行为的处罚是比较重的,起刑点就为3年有期徒刑。

什么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是一种对他人生命财产不负责的行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

怎么做会被认定肇事逃逸?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的情况如下: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一、 前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轻微伤、轻伤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猪、牛、羊等)死亡的后果,财产损失数额不大。此时如果肇事者逃逸行为本身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肇事者不构成犯罪,对肇事者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

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按照《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为,如拖着伤者逃逸故意到车轧人,将受害人抛入水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为已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因此不应再被作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由,否则有违“禁止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其实很容易就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这里的逃逸情节可以说是加重处罚的情节。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一般是对肇事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要是因此还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话,则处罚更重,直接起刑点就是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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