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车辆挂靠? 汽车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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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辆挂靠?

一、什么是车辆挂靠

车辆挂靠一般是发生在客运车或者货运车上,车主有该车的所有权,却没有该车的产权,不能自主运营。这时一般就会发生车辆挂靠在某客运公司,以便车主运营。

二、挂靠的方式

所谓机动车挂靠是指人们在使用机动车参与交通活动时,拥有机动车的产权或使用权,但无机动车的车籍权。其方式一般分为车辆部分挂靠、车辆全部挂靠和指示性车辆挂靠。

(一)车辆部分挂靠:指的是只拥有车辆的使用权。一般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固定,由机动车使用者出资购买车辆的使用权,在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接受机动车产权和车籍权拥有者的支配和生产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二)车辆全部挂靠:指的是只拥有车辆的产权和使用权。它的固定形式是由车辆使用者,用全部资金购置车辆,套用他人的户名登记车籍。车辆全部挂靠的机动车拥有者,在整个生产经营或交通活动中,拥有独立控制支配权。

(三)指示性车辆挂靠:指的是在使用机动车参与与经营活动时,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限制,被动的把车辆的车籍转移给他人。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挂靠,其他性质均保持不变。这种方式,普遍出现在本区从事危险品运输的散户单位中。

三、车辆挂靠的成因

机动车挂靠现象的形成,有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因素,也有管理部门政策规定滞后的因素。导致在“唯我所用”的市场经济开放的推动下,机动车属性的统一被人为地进行分隔,各取所需地为经济利益服务,从而形成了车辆挂靠现象。

驱动这一社会现象和继续延伸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转移市场经营的风险。市场经营的风险始终是投资人关注的焦点,最好的办法就是将生产经营的风险转嫁给他人。因此在既不想承担市场经营风险,又要增长经济利润的支撑下,企业将生产经营和车辆使用权的属性出售给他人,完成市场经营风险嫁接目的。

(二)迎合市场竞争,弥补单位成本的损耗。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和残酷,部分企业为了不失去一分市场份额,只能用高于成本的条件予以换取。企业为了弥补成本经营的,采取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方式,将一些急于进入“围城”参与竞争的车辆,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纳入帐下,以此来抵充单位成本的消耗。如某区搬场公司对外称拥有机动车39辆,其实他享有车籍、产权和使用权属性的车辆仅有15辆,其余24辆机动车均属挂靠关系。

(三)外省市人员的加入。外省市人员为了合法地进入本市车辆运输的行列,在本市不断寻找合作伙伴,一旦确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后,便由外省市人员投入车辆资本,组成汽车运输公司,实施市场运作。本市民营或集体汽车运输公司拥有的机动车基本属于上述状况。

(四)为获得营运资质,只能委屈套用他人车籍。一些企业由于受营运性质和营运规模的限制,传统的营运资质将被取消,为了获得这部分的经济利润,联合众多的同性质和规模的单位组成一个营运单位,大家用一个单位的名称,但各自分灶经营。

(五)拥有车辆车籍权的单位销声匿迹。一些企业受种种原因的制约或经营不善,被市场经济的大潮无情淹没,这些企业在被淹没的同时,将车辆作为一种资本转售或抵压给他人,以免支出车辆交易的费用,放弃车籍权的拥有。

(六)移花接本,赚取规费中的差额部分。如本市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将机动车的产权转买给他人经营,缘由是该企业的车辆养路费高于其它运输公司,将自己的车辆转买他人,由他人承担养路费,自己缴纳某运输公司养路费低的车辆,从中赚取国家规费中的差额部分,达到“盈利”目的。

(七)套用单位名义,购置私人生活用车,本市对私人购车上牌的额度控制相当严格,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为了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便套用单位的名义,购置个人的生活用车。

什么是车辆挂靠 车辆挂靠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车辆挂靠,车辆挂靠是什么意思

挂靠经营现象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

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

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二、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什么责任

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理由有:

(一)、关于被挂靠人责任类型的四种观点中,直接责任说(也称为表见代理说)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乘客签订运输合同,对于因该合同的违约责任,自应由被挂靠人承担。而机动车致人损害属侵权行为,不存在代理的问题,无法适用表见代理。

另外,由于机动车主要掌控权及运营收入大部分归属于挂靠人,被挂靠人对机动车虽然有一定支配权但很有限,对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也只限于其所收取的管理费。因此将挂靠人排除为赔偿责任主体是明显不合理的。

(二)、对于垫付责任说,其缺陷在于既突破了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所谓垫付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由与侵权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依法承担先行代为支付赔偿金的民事法律责任。垫付责任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即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的。才产生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样由垫付人负垫付责任的结果。

垫付责任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以侵权行为人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条件,

二是垫付责任作为一种特别法定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种责任的场合,否则不产生垫付责任的问题。由于挂靠人的经济条件千差万别,一概确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垫付责任可能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符,某些情况下反而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保护。

(三)、从担保责任的理论角度分析,正是由于被挂靠人非法出借运输经营资格的行为,才使得挂靠人能够披着合法外衣从事非法的挂靠经营活动,故被挂靠人允许挂靠人挂靠经营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被挂靠人对外担保挂靠人具有运输经营的资格;

因而,被挂靠人对外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可理解为被挂靠人就挂靠人的挂靠经营行为向第三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而之所以将该责任定位为连带责任,则是为了保证第三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妥善的救济。在我国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所具有的担保价值,有利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有限连带责任的观点虽表面上遵循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但却在实质上违反了公平原则。

因为任何商业活动都是有风险的,如果被挂靠人只是在所收挂靠费(亦称管理费)金额内承担责任,那么对被挂靠人来说,其根本没有任何商业风险,不符合商事活动的特征。

现实中,若需要进行车辆挂靠的话,则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挂靠手续才行。而通常情况下进行挂靠的都是那种运营的货车进行挂靠,一般是自然人依靠企业法人进行挂靠。实践中,作为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往往也是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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